第二個基本原理通過名稱定義混合藥物的描述。混合藥品名稱的描述直接關系到藥品種類的識別和定罪量刑標準的確定。該原則規(guī)定,對于混合藥品,應根據其主要成分之一確定藥品的類別,并根據其具體形式客觀地陳述。上海刑事律師咨詢來講講相關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混合毒品的種類通常由毒品成分決定,定罪量刑標準較低(即刑罰較重)。這一做法在2008年發(fā)布的《中國部分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大連會議紀要)中也得到了采納,不僅有利于從嚴懲治毒品犯罪。
它還有助于司法運作。由于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定罪量刑標準較低,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一般應將含有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的混合毒品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混用。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含量極低(固體含量為2%,液體含量低于0、005%,即微量)的,按照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但不極低的其他藥物成分確定。
兩種(含)以上藥品成分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且標準相同的,按照比例較大的藥品成分確定藥品種類。如果甲基安非他明和咖啡因含量不是極低,那么如果片劑形式藥物中的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和咖啡因的含量極低且氯胺酮的含量不是極低,則應表示為氯胺酮片劑。
如果混合藥物成分復雜,括號內可標注1-2種定罪量刑標準較低或比例較大的藥物,以充分反映藥物性質。如表達為含有氯胺酮(咖啡因、地西泮等)成分的液體。
第三條基本原則界定了藥品通用名稱的表達方式。在實踐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知道毒品的標準化學名稱和混合毒品的具體成分,陳述通常是毒品的通用名稱,如“麻谷”、“ K粉”等。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文書所指明的有關事實提出反對,以及反映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所作陳述的對應關系,當文書首次描述有關毒品時,可使用方括號表示有關毒品的通用名稱,例如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甲基安非他明(俗稱“麻古”)。
在這方面,《意見》主要規(guī)定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體狀藥物、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成分的片劑狀藥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固液混合物、粉末等的命名問題。
甲基苯丙胺晶體藥物名稱的說明。這類毒品的化學成份是鹽酸甲基苯丙胺,實際上更常見的名稱是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是一種基于鹽酸甲基苯丙胺的物理特性而命名的,來源于英語中 ICE 的音譯,而不是藥物的化學名稱。
雖然在刑法中有關于甲基苯丙胺的表述,但在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很少使用,因此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并不十分規(guī)范。與此同時,甲基苯丙胺以鹽和堿兩種形式存在,鹽酸甲基苯丙胺為晶體,甲基苯丙胺堿為油性液體(在實踐中并不常見) ,因此,不宜單獨使用甲基苯丙胺作為晶體鹽酸甲基苯丙胺的參考。
該意見規(guī)定,將毒品類別描述為甲基苯丙胺(括號表示為甲基苯丙胺) ,既反映了毒品的化學成份,也表明它只是指晶體形式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而且與刑法對這種毒品的表達方式是一致的。視乎個案的情況而定,當甲基安非他明(甲基安非他明)首次出現在文書內時,可表示為甲基安非他明,而當再次出現時,則可表示為甲基安非他明,以保持文字簡潔。
(2)以甲基苯丙胺為主要成分的片劑藥品名稱說明。這類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咖啡因、香料、色素等成分的混合物,其中最主要的毒品成分是甲基苯丙胺。目前在法律文書中常表述為“麻古”或“馬國”,有的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經研究,以上兩種表述均不恰當。
原因如下:第一,“麻古”或“馬國”來自泰語音譯,是犯罪分子對這類毒品的常用稱呼。既不能體現其化學成分,也不能體現刑法和司法解釋中使用的稱謂。而且各地也有差異。
一些地區(qū)稱之為“麻古”,一些地區(qū)稱之為“馬國”,還有一些地區(qū)稱之為“緬甸果”。因此,用“麻古”或“麻果”來形容這類藥物是不恰當的。其次,這些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通常在5%-25%之間,遠低于晶體狀甲基苯丙胺(含量通常在50%-100%之間)。
上海刑事律師咨詢注意到,在數量相同的情況下,兩者的有效藥物成分和社會危害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這類毒品不宜直接表述為甲基苯丙胺。近年來,國家禁毒委員會的官方文件將這類毒品稱為甲基苯丙胺片劑,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的官方文件將其表述為“甲基苯丙胺” tablet”(甲基苯丙胺片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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