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和平與安全、尊重主權、不干涉和人權。如果 A 國侵犯 B 國公民在其本國的人權,則 A 國違反了第 55 條。但是,如果 A 國干預 B 國,則她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款或第2 (7) 干涉B國內政。要了解《聯合國憲章》是否允許或禁止人道主義干預,首先簡要解釋某些概念可能很重要——主權、不干涉和人權的概念。上海徐匯區(qū)律師事務所排名
尊重主權
尊重他國主權的概念出現在習慣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中。因此,國家有權行使和管理自己的內政,不受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干涉。許多學者一致認為,在偉大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之后,主權概念對現代國際法產生了很大影響,該條約規(guī)定羅馬天主教和新教人民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1849 年法國最高法院堅持認為,“……一個國家的相互獨立是最受普遍尊重的國際法原則之一”,這是在國際習慣法方面尊重國家主權的另一個例子。
根據聯合國憲章,任何國家都有權在其境內行使和管理其全部管轄權。此外,第二條第七款規(guī)定,每個主權國家都必須尊重其他主權國家,任何國家都無權干涉他國內政。
不干預原則
管轄國際法中使用武力的規(guī)則和不干涉的要求,是由《聯合國憲章》形成的。《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款規(guī)定:
“所有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中應避免以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破壞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方式”
除了《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4 款之外,還有另外兩條專門針對防止使用武力的條款。第 2 條第 3 款規(guī)定;“所有成員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第 2 條第 7 款規(guī)定,“所有國家都應尊重所有其他僅影響其內部事務的決定”。
然而,《聯合國憲章》規(guī)定了使用武力的兩個例外。第一個例外是第 51 條,該條規(guī)定,如果對她進行武裝攻擊,國家有權使用權力進行自衛(wèi)。第二個例外是《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如果需要恢復或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安理會有權通過陸、空或海上力量干預任何國家。
強調人權
聯合國第 55 條明確規(guī)定,聯合國應在所有國家增加和傳播對人權的尊重,并確保他們的基本自由。
第二個是第56條,它規(guī)定所有成員都應做出承諾,幫助聯合國組織實現第55條的目標。 學者們對本文中的“承諾”一詞爭論不休,即它是法律義務還是僅僅是一種義務。道德的。但是,可以說這是一項法律義務,因為“質押”一詞本身就是一項法律要求。
這里可能出現的主要問題是,當每種文化都彼此不同時,聯合國如何傳播人權和自由?
聯合國試圖通過非?;\統(tǒng)地看待人權概念來解決這個問題。此外,它試圖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以盡可能地保護和傳播人權。
聯合國憲章下的人道主義干預
《聯合國憲章》規(guī)定的人道主義干預的合法性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合法的,而另一些則認為不合法。
文本論證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應按照條約條款在其上下文中所賦予的通常含義并根據其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釋”。為什么必須真誠地接受聯合國憲章,因為它是一項條約。
古典主義者的誠信觀
古典主義團體認為,根據聯合國憲章,人道主義干預的權利不存在。此外,他們聲稱《聯合國憲章》僅規(guī)定了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情況。第一個例外是在自衛(wèi)情況下使用武力。第二個例外是經安全理事會授權采取了強制措施的行動。此外,如果人道主義干預是《聯合國憲章》的第三個例外,那為什么憲章中沒有表述呢?為什么它規(guī)定禁止出于人道主義目的干預另一個主權國家?
禁止使用武力的另一個原因依賴于大會對“侵略”的定義,即“一國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任何性質,無論是政治、經濟、軍事還是其他方面,都可以作為侵略的理由”。根據莫迪博·奧克蘭的說法,大會對“侵略”的定義明確表示,沒有其他理由對另一個國家進行干預,例如人道主義干預。
古典主義者還爭辯說,《聯合國憲章》禁止所有類型的單方面使用武力。同樣,當它允許其他國家在自衛(wèi)情況下使用武力時,它也對其進行了限制。首先,每個國家如果在自衛(wèi)情況下使用武力,都必須直接通知安理會。其次,在安理會對武裝行動采取措施后,自衛(wèi)權就結束了。然而,如果種族隔離是唯一的問題,那么使用武力是可能的。
現實主義者的誠信觀
人道主義干預的主要原因是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許多學者因為他們對局勢的情感感受而將人道主義干預合法化,例如 Arthur Leff 教授和 Reisman 教授。
可以說,人道主義干預是一項持續(xù)的國家權利。根據 Thomases 的說法,有兩個要點使人道主義干預成為國家的合法權利。第一點是人道主義干預行動不損害領土完整,不影響國家獨立。其次,如果把自衛(wèi)的概念作為一個延伸,那么在這個概念下,為了保護其他民族的人民而進行的干預是被允許的。賴斯曼教授強烈同意這一理由,并表示如果仔細閱讀第 2 條第 4 款,似乎沒有禁止使用武力,而是禁止為特定非法目的使用武力。
此外,如果存在可能導致和平威脅的侵犯人權的暴力行為,那么根據第 2 條第 7 款,在這種情況下進行人道主義干預是一項合法權利。
文本論證摘要
雙方都給出了可靠的論據。然而,雙方都沒有回答《聯合國憲章》是否允許或禁止人道主義干預的問題。
意圖參數
在善意論證之后,古典主義和現實主義團體繼續(xù)考慮意圖論證以支持他們的觀點。
古典主義者的意圖觀
首先,他們認為《聯合國憲章》的主要目標之一是在世界范圍內實現和平,這是禁止人道主義干預的主要原因。而且,如果使用武力合法化,那也違背了正義的利益。
其次,《聯合國憲章》規(guī)定,主要原因是要制定一個將戰(zhàn)爭最小化的計劃,而不是制造更多的戰(zhàn)爭。此外,它的建立是為了禁止世界上的任何邪惡行為或侵略。
第三,他們還爭論了聯合國憲章中使用的語言。
使用“保護”一詞可能被解釋為超出聯合國的意思或意圖,而使用“促進”一詞意味著各國不能將其解釋為允許他們使用武力。
(b) 現實主義者的意圖觀
現實主義者通過檢查三個方面來支持他們關于意圖的論點。
人權條款的意圖
現實主義者認為,《聯合國憲章》的人權條款被迫為所有人提供平等權利。根據勞特派特的說法,尊重人權是每個國家的法律義務。他還表示,在聯合國憲章中使用“促進”一詞是創(chuàng)始人的失誤。另一個支持點是人權受到保護,僅僅通過聯合國憲章。這就是為什么應該認真對待人權的提供的主要原因。
人權和第 2 (7) 條
一些學者認為,第 2 條第 7 款禁止干預第三國或任何國家的國內管轄以盡量減少基于人權的暴力。
然而,現實主義者的小組不同意并且認為不同。他們爭辯說,當今所有國家都有人權方面的義務。因此,在一國國內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的任何與人權有關的暴力行為,都賦予了另一國干預該國內政以保護人權的權利。
此外,他們還爭辯說,第 2 條第 7 款禁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就任何國內管轄范圍內的任何事項提供任何建議。但是,并不禁止安全理事會出于人道主義目的進行干預。
最后,許多學者一致認為,在一國國內管轄范圍內發(fā)生的任何人權暴力行為都是國際事務,而不是國內事務。
人權和第 2(4) 條
現實主義者支持他們的觀點,他們說第 2 條第 4 款中使用的短語似乎禁止改變國家邊界或通過武力最大限度地減少其獨立性。但是,它允許出于人道主義目的進行干預。
此外,根據特森的說法,如果聯合國憲章的創(chuàng)始人考慮過人道主義干預,他們肯定會允許的。
意圖參數摘要
要知道《聯合國憲章》的確切意圖是什么,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它是由一大群人建立的。而且,很明顯,在制定聯合國憲章時,各方的意圖是制止人權暴力和侵略。
政策論證
看來《聯合國憲章》的條款并沒有明確人道主義干預的合法性。因此,古典主義者和現實主義者已經轉向政策論證來支持他們的觀點。
古典主義者的濫用論據與現實主義者的回應
古典主義者認為,允許出于人道主義目的進行干預在理論上可能很容易,但在實踐中卻太危險了。此外,允許人道主義干預可以讓強國有機會為了自己的利益干預弱國,但要戴上人道主義面紗。
然而,現實主義者對古典主義者的論點有兩種回應。
首先,他們指出,問題是聯合國必須解決的問題,而不是解決方案。例如,在美國,犯罪已經失控,許多警察都在防止犯罪的面紗下掩蓋他們?yōu)E用職權的行為。根據古典主義者的論點,警察的人數必須減少,因為他們?yōu)E用權力。而解決方案是創(chuàng)建一個有效的系統(tǒng),試圖在不消除解決方案的情況下根除問題。
其次,說禁止使用武力,即使是以人道主義干預的形式,將提供更安全的生活,然后允許它可能不是真的。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問題,需要干預才能使整個情況受益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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