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晉被告與曹被告發(fā)生合法繼承糾紛案件,經(jīng)本院立案受理后,由翁X法官按照簡單程序單獨審理。 本案審理中,根據(jù)金牟二號和董牟的申請,增加了這兩人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參與訴訟。 簡易程序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 應當事人的請求,法院允許當事人在庭外和解,但沒有達成和解。 該案于同年5月19日和10月11日舉行了兩次公開會議。 在第一次開庭審理中,原告金某、董某和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曹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顧XX出席訴訟;在第二次庭審中,原告金某和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和被告曹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出席訴訟。 此案現(xiàn)已結案。接下來就由黃浦房產(chǎn)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房產(chǎn)的合法繼承糾紛的典型案件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相關案例
1、三名原告共同起訴稱: 王和吳某標志著夫妻關系的發(fā)展。雙方共同擁有205號房、250號房、71號樓、黃河新村(以下簡稱爭議房)的所有權。晉一,晉的兒子王旭賢,吳的繼子。Kim 3死于2011年4月25日。金二是金三的女兒,董是金三的妻子。王旭賢于2002年10月25日去世,并于2003年1月16日與金某1號、金某3號和吳錫彪就房屋繼承問題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nèi)容為: “吳某愿意承擔兩個兒子的財產(chǎn)繼承權,兩個兒子和妻子愿意承擔吳某法案父親未來的支持?!?吳死于2015年12月17日。被告作為吳某比爾保姆,在吳某比爾死后,沒有告訴原告這個消息。原告好幾個月都不知道。在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子后,被告卻聲稱自己和吳某標志著夫妻關系,房子為其所有。本請求命令原告黃金1到訴訟房享有六分之一的股份,原告黃金2到共同訴訟房享有六分之一的股份; 命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地產(chǎn)轉讓登記。
2、被告曹答辯稱,爭議房屋已于2013年過戶至被告名下,不再屬于遺贈,被告是爭議房屋的所有權人;爭議房屋系吳×標繼承其母親房屋拆遷款后購買,屬于吳×標個人財產(chǎn),與王×憲無關;王獻于2002年去世。如果原告要提起繼承訴訟,應當在兩年內(nèi)提出。原告的訴訟已經(jīng)超過了訴訟時效。另外,被告不認可原告的身份,被告也不知道原告與王X賢是什么關系。綜上,我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三原告為證明我們自己的訴訟價值主張,向本院提交了符合以下研究證據(jù):戶口信息登記表、潘火街道進行證明、派出所實踐證明、申請工作報告、結婚準備申請書各一份,擬證明具有以下基本事實:王X仙生育二個兒子金某3和金某1,其中金某3已經(jīng)出現(xiàn)死亡,金某3與董某是夫妻之間關系,金某2系金某3女兒;王X仙于2002年10月29日死亡,已注銷以及戶口;吳X標(又名吳X智)與王X仙于××××年××月××日結婚;存量房交易轉讓、房屋土地所有權轉移登記人員申請表及房地產(chǎn)企業(yè)轉讓服務合同各一份,擬證明履行訟爭房屋原登記在吳X標名下,系吳X標與王X仙的夫妻可以共同管理財產(chǎn),該房屋是吳X標和王X仙在2001年向徐瑞寶購買,價格為72500元的事實;戶口學生遷移證兩份,申請通過入戶(分戶)登記表、XX市區(qū)“農(nóng)轉非”戶口審批表、申請調(diào)查報告各一份,以證明吳X標與王X仙共同學習生活發(fā)展多年,期間中國進行了分析兩次經(jīng)濟戶口人口遷移,一次從潘火遷到鴻茂巷,一次從鴻茂巷遷到黃X新村,在1999年2月25日王X仙已經(jīng)將戶口遷移到鴻茂巷22號的事實;結婚需要登記制度審查數(shù)據(jù)處理表兩份、離婚風險協(xié)議書或者一份,以證明吳X標與曹某與××××年××月××日登記他們結婚,于2013年5月10日協(xié)議選擇離婚,離婚相關協(xié)議約定將訟爭房屋歸曹某所有,吳X標在當時處分了王X仙所有的份額,屬于國家無權要求處分問題行為,雙方于2014年12月8日登記復婚的事實;5.戶口簿號碼056499檔案提供一份,以證明吳X標母親于1979年9月1日報關于死亡,吳X標于1976年4月8日由勞教所遷入的事實。
4、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曹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證明X標吳某于2001年8月16日從紅茂巷22號104室遷至爭議房屋;兩份結婚證和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 旨在證明曹某與吳某的婚姻關系,以及吳某自愿將爭議房屋交給被告的事實; 擬證明爭議房屋為吳某父母在房屋拆除后留下的紅茂巷22號104室購買,為吳某的個人財產(chǎn); 王X先、金3住紅茂巷22號104室(王X先為投資者,金3為親屬)。 紅茂巷是一座公寓樓,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居住權,但吳X的母親有居住權。 該房產(chǎn)為祖籍財產(chǎn),證明紅毛巷房屋拆遷所得為吳氏X標志個人財產(chǎn);捐贈函1份。 擬證明吳某自愿將爭議房屋捐贈給被告的事實;房屋登記資料、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契據(jù)證書。 證明X標已將爭議房屋轉讓給被告;一份遺囑和一份證明,證明X標再次確認其于2015年10月26日去世前自愿將爭議房屋交給被告。 證明原告從未處理過吳某的X標,被告正在處理吳某的X標;死亡證明、殯儀館檢查表、灰燼收集表、墓地使用證明、回執(zhí)。 擬證明吳X的標的物由被告處理的事實。
二、法院院查明的事實
王和吳錫彪(又名吳錫志)原本是夫妻。他們在xx年的那一天登記結婚。王賢賢再婚后,與吳錫彪結婚前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金1歲,二兒子金3歲,吳錫彪第一次結婚,雙方結婚后沒有生育子女。Kim 3死于2011年4月25日。董和金3是夫妻,有一個女兒,金2。王旭賢于2002年10月25日去世,吳旭彪于2015年12月17日去世。吳與母親閆×弟、三弟吳×堯共同居住在新馬路14號的一處公房內(nèi)。顏Xdi是一家之主,顏Xdi的二兒子吳×香,四兒子吳×毛,大女兒吳×菊都沒有在這個家里落戶。1972年8月22日,吳×瑤戶口遷出戶口。1973年,一家人重新馬路14號搬到了公房。1974年3月15日,吳×彪將戶口遷入勞教所接受勞動教養(yǎng),后于1976年4月8日將戶口遷回。1979年9月1日,顏X弟報了死訊,注銷了戶口。戶主改為吳×彪。吳彪與王×賢結婚后,兩人共同居住在一間公房內(nèi),王×賢的戶籍仍在鄞州區(qū)。1983年12月2日,吳X的戶口遷入他們居住的宏茂巷22號104室。1998年10月,吳×標申請將王×賢的戶口遷入?yún)恰翗宿k公室。1999年初,王X賢正式將戶口遷入宏茂巷22號104室。后毛巷被拆了。
2001年5月24日,吳×彪與拆遷單位簽訂了一份備選安置協(xié)議及兩份附件,購買了爭議房屋,并支付了購房款753.08元。2001年8月,吳×標、王×賢將戶口由宏茂巷22號104室遷入糾紛房屋分割處。吳X標與曹某于××××年××月××日登記進行結婚,于2013年5月10日協(xié)議選擇離婚,離婚財產(chǎn)協(xié)議可以約定履行訟爭房屋歸曹某所有,2013年6月24日,訟爭房屋的產(chǎn)權制度變更登記為曹某單獨完成所有,并于中國同年8月20日辦理了我國土地資源使用相關權證。2014年12月8日,吳X標與曹某復婚。以上就是黃浦房產(chǎn)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房產(chǎn)的合法繼承糾紛的典型案件的整體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黃浦房產(chǎn)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