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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律干預和研究替代監(jiān)管方法符合職業(yè)體育的長期利益。體育被描述為“跨越階級、民族、種族和文化界限的通用語言,否則這些界限可能會分裂。”它提供多種積極的社會價值,包括娛樂、激發(fā)團隊合作、機會、尊重、技能獲取、成就和自我-表達并提供一些世界領先的榜樣。體育的非凡力量是毋庸置疑的,為了保護這樣一個珍貴而獨特的實體,那些試圖利用和操縱比賽本質的人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和維護公平、公正的正義而受到控制。本分析的目的是提供證據和背景,以支持增加對職業(yè)體育的法律干預的必要性,以便:打擊嚴重和人為的作弊方法;削弱體育場館為參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并在處理欺詐活動方面實現(xiàn)公正、公平和平等。
在職業(yè)運動中作弊
2009年發(fā)生了一些迄今為止最令人震驚的體育丑聞事件,各種顛覆公平競賽的創(chuàng)新手段層出不窮。毫無疑問,作弊在歷史上一直困擾著業(yè)余和職業(yè)運動,尤其是興奮劑案件,但所描述的事件說明作弊已不僅僅是違反規(guī)則;欺騙、陰謀和不誠實在體育比賽中太常見了,違反規(guī)則和公法犯罪之間的界限非常模糊。
典型事件
在秘密作弊高峰期記錄最多的事件之一被命名為“血門”。在 2009 年 4 月的喜力杯四分之一決賽中,Harlequins RFC 以 6-5 的比分輸給了全場比賽,僅剩 20 分鐘。有問題的球員托馬斯·威廉姆斯作為替補上場,襪子里藏著一個假血膠囊。以假裝血傷為目的。在這項運動的規(guī)則內,這促使立即進行血液更換,讓一名專業(yè)的射手重返賽場,這為丑角隊提供了潛在的決定性優(yōu)勢。該事件由橄欖球運動管理機構歐洲橄欖球委員會 (ERC) 處理,該委員會舉行了調查和紀律聽證會。最初,威廉姆斯被禁賽 12 個月,俱樂部被處以 215,000 英鎊的停賽罰款,被公眾認為對明顯并非完全自愿行動的球員不公平地嚴厲。然而,隨著威廉姆斯尋求上訴,更多的消息浮出水面,聲稱他是被迫參與的,并承認他曾要求俱樂部醫(yī)生在他的嘴里鋸出鋸齒以掩蓋任何懷疑。在上訴聽證會上,有證據表明,主教練理查茲命令俱樂部醫(yī)生購買假血膠囊,其唯一目的是在橄欖球場上使用它們以違反規(guī)則。很快就發(fā)現(xiàn)這是一個有預謀的陰謀,盡管以幼稚的方式執(zhí)行,由教練團隊和默許球員共同協(xié)調。ERC 隨后將理查茲禁賽三年,并將威廉的禁賽期減至四個月,將俱樂部總罰款提高至 300,000 歐元。
第二個例子出現(xiàn)在富裕的賽車運動世界。本案涉及指控雷諾車隊在 2008 年新加坡大獎賽中命令他們的一名車手尼爾森·皮奎特在以超過 100 英里/小時的速度駕駛時故意撞車。為了他的隊友阿隆索的優(yōu)勢,他將贏得雷諾的比賽。這一定是體育界所見過的最嚴重和最駭人聽聞的預謀種族修復行為之一。盡管雷諾車隊的參與者自愿離職,但國際汽聯(lián)還是授予雷諾前任老板布里亞托雷無限期禁止參加賽車運動,并長期禁止其他雷諾代表參加賽車運動。Nelson Piquet Junior 因自愿交換證據而免于任何制裁。
最近的第三個例子,也許不那么計算,但結果同樣嚴重,也值得相對論考慮。2009 年,法國國腳蒂埃里·亨利 (Thierry Henry) 參加了法國和愛爾蘭共和國之間利潤豐厚的世界杯預選賽附加賽。電視攝像機清楚地顯示亨利兩次控球,以保持球在比賽中并將其傳給隊友分數。比賽官員沒有看到這一事件。這成為導致法國勝利的關鍵目標。國際足聯(lián),內部體育管理機構,承認亨利犯有“公然不公平的比賽”,但決定不采取紀律處分。這是一個例子,正如回放所示,
除了這些廣為人知的孤立事件外,假球和興奮劑問題也一直存在,這也屬于作弊的范疇,幾十年來一直困擾著體育運動。假球在板球和賽馬中最為普遍,最近的足球也成為為了經濟利益而縱容的欺詐剝削的受害者。獨立管理機構經常嘗試應對受影響最嚴重的體育項目中的假球和腐敗問題。非法服用興奮劑是職業(yè)運動中另一個廣為人知的腐敗根源,尤其是在田徑運動中。有大量文獻提出刑事司法作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在法律方面,從所概述的嚴重作弊方法的例子中出現(xiàn)了一種具有諷刺意味的不公正。如果肇事者在運動場外行事,從公共銀行騙取大量金錢,然后進行秘密和欺騙性的掩蓋,這肯定會構成一項值得監(jiān)禁的欺詐性罪行。目前,運動場無意中充當了保護盾,防止肇事者受到公眾的制裁。這種偏見是增加法律干預的首要主題和重要理由。
作弊犯罪學
重要的是將作弊視為一種犯罪學現(xiàn)象,以了解其原因并討論可以調節(jié)這種現(xiàn)象的最有效機制。很少有實際定義的作弊,特別是在體育方面,它不僅僅是一種道德錯誤。應努力就什么構成作弊達成某種程度的一致同意,以便提出改革建議。此外,一旦找到商定的定義,就必須根據犯罪學思想簡要強調法律干預的預期結果和潛在困難。
作弊現(xiàn)象
當存在對什么是對什么是錯的不同意見時,要定義任何道德和倫理上的概念是非常困難的。在這樣一個由私人管理的社會領域中,所涉及的主觀性使得區(qū)分應受懲罰的作弊變得更加復雜。對作弊的一個非常簡單的描述是“違反了超越技能和策略差異的機會均等原則”。這是一個純粹的倫理定義,它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為什么在體育運動中作弊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但必須進一步證明法律干預是合理的。
格林提供了一個擴展的、非常合理的定義:“為了讓我們說 X 作弊,X 必須 1) 違反公平和公平執(zhí)行的規(guī)則,2) 意圖獲得比他與之交往的一方的優(yōu)勢/她處于一種合作的、受規(guī)則約束的關系中。” 就這如何適用于體育而言:第 1) 部分將違反體育聯(lián)合會章程中的內部規(guī)則,第 2) 部分將意圖獲得對對手的不公平優(yōu)勢并獲勝。所討論內容的合法性不僅僅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問題的核心是嚴重和隱蔽的欺騙方法,正如格林所承認的,這不僅僅是違反規(guī)則的簡單定義。
單純違反規(guī)則和以欺騙為目的違反規(guī)則之間的區(qū)別對于圍繞法律干預的辯論非常重要。意圖是可公開懲罰的作弊行為的決定性方面,因為它必須是“違反正義原則以及違反特定行為規(guī)則或規(guī)范的罪行”,才能獲得法律制裁。這個定義有一個漏洞,因為它不包括那些違反規(guī)則而沒有欺騙意圖的人;例如,犯下職業(yè)犯規(guī)。所以基本上可以說有兩種不同類型的作弊,一種是故意欺騙,另一種是沒有欺騙的意圖。后者與增加對嚴重作弊形式的法律干預的建議無關,因為如果對官員和理事機構可以有效處理的明顯違反規(guī)則采取法律制裁,這將是過度嚴厲的懲罰,并給法院帶來壓倒性的負擔。如果有欺騙和破壞規(guī)則的意圖,則“不公正被放大”;這種謊言是關鍵因素,被認為是破壞體育運動的關鍵因素,因此是法律改革的目標。
雖然學術界對欺騙的真正定義沒有真正的共識,但格林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基礎,這實質上是法定欺詐背后的道德原則。困難在于欺騙與法律之間出現(xiàn)了脫節(jié),為了證明公法干預的正當性,欺騙必須被視為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道德概念,從而變得可訴。通過將規(guī)則破壞與欺騙同化,欺騙的定義被提出來包括超越道德錯誤的犯罪維度。最終,由于關于什么是作弊的確切定義存在如此多的不確定性,因此制定全新的法定立法來防止此類行為將非常困難且可能是不合理的。
犯罪學理論與辯護
第 4 章討論了為什么需要增加法律干預的基本理由,主要是事實原因。 將簡要回顧犯罪學理論,以評估實施刑事制裁的社會需求、預期效果和可能成功。體育領域。
雖然引入刑事制裁的目的是控制體育運動中的作弊,但程序透明度和公平正義的首要必要性是任何提議的關鍵。謝爾曼最初提出,控制犯罪需要公平和合法;“對經歷過的懲罰的程序正義對于承認羞恥是必不可少的,這是威懾的條件;被視為不公正的懲罰會導致未被承認的恥辱和傲慢,從而增加未來的犯罪。” 事實上,體育界與公法隔絕,公眾認為目前執(zhí)行的懲罰過于寬松,職業(yè)作弊的增長表明目前的制裁缺乏威懾作用。然而,必須劃清界限,避免過度過度的懲罰,正如謝爾曼所建議的那樣,這會增加犯罪率,因此,在提出控制作弊的改革建議時,要考慮的關鍵因素是確保紀律處分程序在參與者、管理機構和公眾看來是公平、透明和合法的。最近有許多學術著作最近提出應該引入刑事框架來專門控制體育運動中的興奮劑。支持反興奮劑法律框架的正當理由也與作弊有關,并建議援引公法將“恢復公眾的信心和尊重……并確保在競技體育方面遵守公平、正義和平等的基本價值觀”。支持謝爾曼的理論。懲罰的確定性而不是懲罰的嚴厲程度至關重要,刑法提供了預防性的、明確的制裁來源。反過來,這最終將導致更有效的結果并減少作弊。
除了合法性,謝爾曼還提出了另外三種“對制裁經歷的情感反應:[合法性]社會紐帶、羞恥和驕傲”。羞辱對體育制裁至關重要,并為刑事干預提供了進一步的理由。布雷思韋特描述了“重新融合羞辱”的社會過程,認為可以通過羞辱家庭或社區(qū)內的某些行為來實現(xiàn)社會控制和威懾,懲罰應該由最接近肇事者的人來執(zhí)行。可以說,體育的自律系統(tǒng)通過公開發(fā)布刑事制裁,依賴于對俱樂部和個人進行羞辱的犯罪學概念。然而,這種在運動場上的羞辱已經不足以阻止隱蔽的作弊方法,雖然違反內部比賽規(guī)則的參與者和俱樂部可能會感到一些恥辱,但這種恥辱不足以阻止他們自己和其他參賽者隨后的作弊。布雷思韋特說,“當良心無法實現(xiàn)一致性時,羞辱是一種重要的支持……正式的懲罰是另一種。” 公平地說,體育運動中的道德良知已被商業(yè)化慢慢侵蝕。因此,通過在體育領域采取正式、透明和公正實施的刑事制裁,上級機關將對嚴重的作弊行為進行一定的、有效的懲罰。希望這種比例懲罰的確定性將帶來羞辱作為一種威懾和加強社會控制的轉世,因此正式懲罰仍將是一種“后盾”。
從根本上說,增加法律干預的首要任務不是增加懲罰的嚴厲性,這只是一個副產品,而是強調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監(jiān)管體系,直接有效地處理欺詐行為,如如果發(fā)生在常人社會。謝爾曼建議減少犯罪的關鍵是“警察和法院是否公平和尊重地對待所有公民”。基于這些犯罪學理論,目的是;讓所有體育參與者受到與普通社會相同的統(tǒng)一刑事制裁;改變司法和公眾對嚴重欺騙行為的看法,使其被視為普通的“白領犯罪”;公法仍然是二級監(jiān)管者,這樣社會控制和自律控制仍然可以占上風。
當前的自律系統(tǒng)
出于多種原因,監(jiān)管是職業(yè)體育的基本要求,具體好處包括:一致的管理、明確的規(guī)則和紀律程序、保護競爭、平等和公平競爭以及提供體現(xiàn)憲政的內部結構。從歷史上看,體育運動作為一個完全自主的實體運作,每個體育運動的管理機構制定自己的規(guī)則和條例,并依靠次級法律程序來保持凝聚力、服從性和完整性。管理機構通過三種不同的方式監(jiān)督單項運動的管理:第一,通過比賽的基本比賽規(guī)則和處罰規(guī)則;其次,依靠次法律的倫理原則;第三,通過公共行政法,伴隨著自然正義。關于體育應該如何管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直接支持自律,另一種支持公共法律干預。兩者都具有公平的地位,但將強調自律體系存在明顯的系統(tǒng)性失敗、弱點和低效率,這是進行法律干預的第一個理由。
游戲的處罰規(guī)則
自律的力量源于俱樂部與球員之間的契約關系。如果球員違反了比賽的內部規(guī)則,他們將受到其管理機構制定的紀律處分。合同是協(xié)會和運動員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紐帶,許多體育項目仍然在運行這個系統(tǒng),這允許體育的獨特領域運行自己的私人法律程序,結合行政、司法和執(zhí)行功能,驗證單純的監(jiān)督角色議會和司法機構。這樣做有很多好處,例如;避免公共系統(tǒng)的開支;一個相對較快的裁決系統(tǒng);并保持對體育政策的重視,而不是陷入深入的法律分析。訴訟程序的非正式性質還允許理事機構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并且訴訟程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法律界和體育界都有一個君子共識,即個人管理機構的專業(yè)知識所固有的私人管轄權是處理內部體育糾紛的最令人滿意的方式。丹寧勛爵表達了他對體育領域自律立法機構的支持,并指出“好外行比壞律師”能更好地實現(xiàn)正義。法律界和體育界都有一個君子共識,即個人管理機構的專業(yè)知識所固有的私人管轄權是處理內部體育糾紛的最令人滿意的方式。丹寧勛爵表達了他對體育領域自律立法機構的支持,并指出“好外行比壞律師”能更好地實現(xiàn)正義。法律界和體育界都有一個君子共識,即個人管理機構的專業(yè)知識所固有的私人管轄權是處理內部體育糾紛的最令人滿意的方式。丹寧勛爵表達了他對體育領域自律立法機構的支持,并指出“好外行比壞律師”能更好地實現(xiàn)正義。
然而,鑒于體育作為商業(yè)產業(yè)的商業(yè)化,自律是否仍然是懲戒和減少作弊行為的合適手段是非常值得懷疑的。電視交易、贊助、門票銷售和商品產生的豐厚收入已經將體育界轉變?yōu)橐粋€全球性的盈利企業(yè),利用其自然的社會吸引力。學者們強硬地辯稱,“體育自治的神話被用作反對干預的論據已經太久了。” 自我監(jiān)管機構嘗試的上述例子鮮明地突出了施加的私人制裁與發(fā)生的顛覆性、危險和復雜的欺騙行為之間缺乏相稱性。從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這完全沒有道理,并且明顯需要法律干預。雖然自律制度有很多好處,但刑法規(guī)則的低效率為引入法律框架提供了明確的空間。
次法律管轄原則
“科林斯精神”也被稱為公平競賽,是防止作弊的次法律、道德原則,但最近從職業(yè)運動中消失了,不再為它服務。從歷史上看,科林蒂安人隊是 1880 年代非常成功的業(yè)余足球隊,它以公平競賽的體育精神和體育道德行為準則的新興精神命名。無私、非暴力、紳士的行為是業(yè)余比賽的價值觀所固有的。當今的體育世界發(fā)生了巨大變化,主要有兩個驅動因素:大眾媒體和金錢。這兩種影響對于哥林多人來說都是完全陌生的。隨著體育作為一個專業(yè)化和公開化的商業(yè)行業(yè)不斷發(fā)展,可以合理地預期科林斯精神仍然是體育中普遍存在的內在價值。不幸的是,這種情況并非如此。公平競賽的道德原則不再適用于規(guī)范行業(yè),體育訴訟的爆炸式增長足以表明公平競賽已經從國家和國際體育運動的前沿消失。公平競爭原則和科林斯價值觀已經屈服于商業(yè)化,這反過來又催生了這種復雜的欺騙手段。這被稱為“金錢對體育道德的腐敗”,現(xiàn)在迫切需要在體育中引入公共法律程序。公平競爭原則和科林斯價值觀已經屈服于商業(yè)化,這反過來又催生了這種復雜的欺騙手段。這被稱為“金錢對體育道德的腐敗”,現(xiàn)在迫切需要在體育中引入公共法律程序。公平競爭原則和科林斯價值觀已經屈服于商業(yè)化,這反過來又催生了這種復雜的欺騙手段。這被稱為“金錢對體育道德的腐敗”,現(xiàn)在迫切需要在體育中引入公共法律程序。
科林斯精神與現(xiàn)代游戲之間的鴻溝是巨大的,盡管并非無法修復。在任何競爭性的比賽中,都有參賽者擁有勝利心態(tài)的證據,無論是為了金錢還是成功,都是明確無誤的。如果引入穩(wěn)固的法律框架,它可能是威懾并按比例懲罰那些表現(xiàn)出嚴重不當行為和破壞游戲的人的關鍵。格雷森是體育與法律之間相對較新的混合體的“創(chuàng)始人”,他堅持認為爭議解決不應掌握在體育管理機構的手中,并預測“如果體育及其規(guī)則不能或不會試圖保護科林斯式的傳統(tǒng)……然后法院可以并且將會通過刑事和民事層面的土地法為他們做這件事。” 這是一系列證據的開端,這些證據表明法律干預可以替代低效、規(guī)范、自律的程序。反過來,希望科林斯精神能本能地重新浮出水面,公平競賽得到保護。
體育仲裁法庭
法律是被動的,監(jiān)管是主動的,當監(jiān)管失敗時,法律應該介入,自律應該接受法律審查。這基本上是體育仲裁法庭 (CAS) 旨在填補的法律真空,因為 20 世紀體育爭議急劇增加。CAS 是體育訴訟的最高權威,并提供額外的國際司法爭議解決服務。國際奧委會 (IOC) 于 1983 年成立了 CAS,由來自 87 個不同國家的 300 名仲裁員組成,這些仲裁員是根據自己的專業(yè)體育和法律專業(yè)知識挑選出來的。CAS 有一份完整的規(guī)則和普通法原則清單,它必須遵守,列在 CAS 守則中。球場是球員們常用的,教練和俱樂部等作為對其相關體育管理機構做出的決定的上訴程序。個人聯(lián)合會必須在參與者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條款,允許個人將爭議提交給 CAS 以便使用該程序。雖然加入 CAS 完全是自愿的,但對體育管理機構有重大好處,包括減少公共司法干預和提高體育機構本身的合法性。CAS 獨立于更令人生畏和正式的國家法院運作,以期快速、廉價和有效地解決爭端。但是,這種獨立性有很大的缺點。特別是,法院不是公認的法律機構;
關鍵問題仍然存在;法院是否正在為體育運動的需要服務并規(guī)范作弊行為?有證據表明,答案是否定的,基于系統(tǒng)中的兩個基本缺陷;第一個與 CAS 的受限權力有關,第二個與 CAS 的完整性有關。
首先,CAS的權力并不大于體育機構本身,也不具有任何法律地位。例如,法院不遵守“先例”原則,這意味著法律決定由法院自行決定,嚴重缺乏法律確定性和先例。此外,沒有交叉質詢或反對意見,最終授予的獎項只是附有“簡短的理由”。CAS 的權力有兩個主要弱點,表明它無法處理嚴重的作弊事件。一是案件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提起的,因此雙方都必須同意上級的介入,CAS無法主動介入。值得注意的是,最常見的作弊進入 CAS 的案例僅涉及興奮劑。第二,由于其非常任意的性質,法院無法執(zhí)行法定處罰;CAS 可以授予的獎勵是基于已經施加的刑事處罰的專家決議。這意味著,那些嚴重到足以構成犯罪的事件不能由國家法院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公平和按比例地制裁。
其次,體育糾紛在“體育大家庭”內解決,這不可避免地導致對仲裁程序的不信任和懷疑,類似于最近開放之前圍繞家庭法院的情況。目前的自律框架被直接批評為缺乏“確定性、一致性和透明度”。CAS 依賴于雙方的相互信任和信任,這是傳統(tǒng)法院不贊成的一種方法,因此通常被視為某種不可觸及的司法實體。對于體育聯(lián)合會決定的內部監(jiān)管,CAS 達到了其目的,盡管它影響了關鍵的普通法原則,并且缺乏透明度和問責制。為了防止更嚴重的作弊行為,避免不成比例的私人制裁;不公平,
從根本上說,CAS 只能充當仲裁員并試圖維護自然正義。仲裁作為一種公正的方法不足以成功并適當地處理精心設計和有爭議的作弊方法以及出現(xiàn)的法律問題。CAS 和體育管理人員現(xiàn)在面臨的紀律問題需要超出其管轄范圍進行制裁,因此,但可能是無意中,CAS 不僅可以保護肇事者,還可以保護整個體育運動免受公法制裁。
公共行政法
從法律角度審視前面強調的作弊例子,可以公平地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自然正義和法治等自律系統(tǒng)所承擔的某些公法義務正在受到影響。當體育聯(lián)合會對球員進行紀律處分時,特別是在作弊的情況下,他們必須讓球員合法代表,做出的決定會影響個人的職業(yè)生涯,并且往往伴隨著對俱樂部負責的罰款。然而,越來越多的決定是根據這項運動的經濟和社會后果做出的,尤其是在吸引大量媒體關注的作弊案件中尤其如此,因此與自然正義的基本原則嚴重沖突。這些案件通常不會到達 CAS,因為體育管理機構熱衷于迅速處理這一事件并轉移媒體的注意力。這是以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為代價的。體育管理機構不按照自然正義原則行事的一個典型例子是“血門”,在第一次聽證會上,受害者對作弊行為負全部責任,而肇事者、教練和俱樂部則不受懲罰. 這是體育封建主義和缺乏完全公正、無偏見和獨立的更高權力機構的直接結果。在第一次聽證會上,受害人對作弊行為負有全部責任,而肇事者、教練和俱樂部則不受懲罰。這是體育封建主義和缺乏完全公正、無偏見和獨立的更高權力機構的直接結果。在第一次聽證會上,受害人對作弊行為負有全部責任,而肇事者、教練和俱樂部則不受懲罰。這是體育封建主義和缺乏完全公正、無偏見和獨立的更高權力機構的直接結果。
雖然已經發(fā)現(xiàn)體育監(jiān)管體系未能維護自然正義,但法治是否是顯而易見的,或者是否確實如人們所爭論的那樣,這是非常值得懷疑的;日益壯大的體育法實體僅僅是“持續(xù)自我監(jiān)管的外衣”。法律監(jiān)管完全掌握在體育管理機構的手中,基本上可以根據自己的一般規(guī)范做出不受任何正式法律影響的決定。公法不被視為職業(yè)體育的最高權威。這種令人難以置信的獨特權力偽裝成明顯的普通法原則,即自然正義,由更高權力機構 CAS 實施。然而,為了滿足民主合法性的要求,需要擴展額外的公共法律途徑并將其應用于職業(yè)體育的訴訟程序,國家問責制和相稱性。當體育是一種消遣時,自律作為唯一的監(jiān)督系統(tǒng)就足夠了,但在體育過度商業(yè)化的世界中,管理機構控制著大量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動力資源,而這些資源不再是國家所關心的。為了公眾的利益,不能再容忍自律帶來的不確定性和缺乏透明度的程度。
司法審查
司法審查涉及公共機構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體育管理機構是私人實體,但仍需要依法、公平、合理和合理地行事,并符合合法的期望。然而,他們不受司法審查,只對普通法院的監(jiān)督管轄權負責。體育管理機構與其運動員之間的法律約束力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對體育管理機構做出的決定的質疑是通過 CAS 在國內私人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而不是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一個可能的改革途徑是允許司法審查作為上訴的最高權力機構,以規(guī)范自律機構所作決定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在 20 世紀,體育領域的司法審查問題曾多次被提及,特別是與前賽馬管理機構賽馬會做出的決定有關。這些案件集中在體育機構是公共實體還是私人實體,以進行司法審查,這一點在非體育案件中得到了澄清。在 R v Datafin v Panel for Takeovers and Mergers 一案中,解釋了如果權力來自法規(guī),則適用司法審查,但如果權力來自合同,則不能援引司法審查。然而,不僅要評估“權力的來源,還要評估權力的性質”,而且管理機構可能會陷入合同和法定地位的“極端之間”。
在 R v 賽馬會紀律委員會的案件中探討了與體育有關的這種可能性。阿迦汗,體育聯(lián)合會在那里受到挑戰(zhàn),聲稱其暫停騎師的決定是越權的。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點,這在當代社會更為普遍;實際控制的體育管理機構實質上壟斷了整個體育產業(yè)。賓厄姆先生補充說:“如果賽馬會不規(guī)范這項活動,政府可能會被迫創(chuàng)建一個公共機構來這樣做。” 該案壓倒性地突出了在行使公共權力的私人機構中的情景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