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6 月 13 日,赤道幾內(nèi)亞共和國就“赤道幾內(nèi)亞共和國主管國防和國家安全的第二副總統(tǒng)的刑事管轄豁免權[Mr. Teodoro Nguema Obiang Mangue],以及赤道幾內(nèi)亞駐法國大使館所在建筑的法律地位”。
作為法院管轄權的基礎,赤道幾內(nèi)亞援引了 1961 年 4 月 18 日《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關于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議定書》和 2000 年 11 月 15 日《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2016 年 9 月 29 日,赤道幾內(nèi)亞提出指示臨時措施的請求,并要求法院院長根據(jù)《法院規(guī)則》第 74 條第 4 款行使權力。根據(jù)該條款,在 2016 年 10 月 3 日的一封信中,作為本案院長的法院副院長提請法國注意“有必要采取行動,使任何命令能夠法院可以根據(jù)臨時措施的請求作出適當?shù)男Ч?rdquo;。
根據(jù) 2016 年 12 月 7 日的命令,法院在聽取了當事方的意見后,命令法國在此案作出最終裁決之前,采取一切可支配的措施,確保提供為赤道幾內(nèi)亞 42巴黎福煦大道享有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 22 條相同的待遇,以確保其不受侵犯。然而,關于赤道幾內(nèi)亞關于 Teodoro Nguema Obiang Mangue 先生豁免權的主張,法院認為,從表面上看,當事雙方之間不存在可能屬于《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規(guī)定范圍內(nèi)的爭端,并且法院因此沒有初步證據(jù)該文書規(guī)定的管轄權,以受理赤道幾內(nèi)亞關于采取臨時措施的請求。
2017 年 3 月 31 日,法國對法院的管轄權和申請的可受理性提出了初步反對意見,并暫停了對案情實質(zhì)的訴訟程序。法院于 2018 年 2 月舉行公開聽證會,于 2018 年 6 月 6 日就法國提出的初步反對意見作出判決。在判決中,法院支持法國提出的第一項初步反對意見,即根據(jù)《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 35 條,法院沒有管轄權。然而,它認為,根據(j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關于強制解決爭端的任擇議定書》,它具有管轄權,
在 2020 年 2 月舉行公開聽證會后,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對該案的案情作出判決。法院認定,位于巴黎福煦大街 42 號的建筑物從未獲得“使團場所”的地位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 1 條(i)項的含義, 并且法國沒有違反其在該公約下的義務。
浦東蘆潮港律師談遺漏罪犯被發(fā)現(xià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