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中國人來說,買房絕對是一件大事。在大多數(shù)人看來,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才是真正的家。但是一旦貸款不順利,購房人沒有資質,開發(fā)商跑路,就會給買賣雙方帶來很多麻煩。下面跟隨上海房產(chǎn)律師來看看這兩起經(jīng)典案例。
第一,政策改變導致貸款無法償還,判決支付余額,支付違約罰款?
聶和劉是夫妻。2014年1月26日,聶向A公司出具了相關房屋的認購書,并支付定金3萬元。同年4月16日,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該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聶隨后付清首付款102946元。同年10月31日,甲公司將該房屋交付聶夫婦裝修使用。但由于政策原因,聶某剩余的10萬元購房款無法成功抵押,但聶某夫婦仍堅持向A公司抵押貸款,余款一拖再拖。
A公司進行多次與聶某夫妻雙方協(xié)商溝通均未果,遂于2019年4月15日將兩人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人之間共同發(fā)展支付企業(yè)剩余購房款10萬元并支付以及相應違約金。
法院認為,NIE 與 A 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同時,A公司雖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直接向聶某發(fā)出不能抵押的書面通知并要求其補足余款,但作為買受人,聶某明知剩余購房款10萬元未支付,且聶某對交付的房屋已裝修使用四年。按照交易習慣,聶在交房時應該知道剩余購房款因政策原因不能用于按揭貸款。根據(jù)最高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聶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消滅,應當向A公司支付剩余購房款10萬元。
至于 liquidated damage 的計算方法,法院裁定甲公司提出訴訟的日期,視為向聶德權發(fā)出通知的日期。根據(jù)合約的補充協(xié)議,由檢控當日起計10天的寬限期,由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五月二十五日期間,按每日0.04厘計算,直至以每月2%的利率繳付違約金為止。
此外,聶某在甲公司購房時,劉某提供了其身份證復印件及與聶某的結婚證復印件,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生產(chǎn)經(jīng)營及共同意志的表達。故甲公司要求劉、聶共同清償上述債務,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判決聶某夫婦向A公司企業(yè)支付購房款10萬元及相應提高違約金。
第二,房屋消防驗收不合規(guī),發(fā)展商應退還違約
2016年初,林女士與B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公司開發(fā)的一套房產(chǎn),并支付首付款101517元,剩余購房款23.6萬元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
合同規(guī)定 B 公司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然而,半年多過去了,林女士仍然沒有收到該公司交付的房子。她別無選擇,只好于2018年8月在 Wuping Court 向乙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約,并退還購買價款和 liquidated damage。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B公司向林女士發(fā)出延期交房通知書,告知林女士因項目綜合驗收不完全,其購買的房屋將適當延期使用。2018年3月25日,公司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通過了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驗收。次日,公司電話通知林女士辦理交接手續(xù),林女士未辦理交接。
2018年4月16日,住建局發(fā)文要求分析該公司沒有停止其開發(fā)企業(yè)項目的交房行為,并要求以及該公司可以盡快進行完成相關配套基礎設施發(fā)展建設,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一個綜合竣工驗收手續(xù)。經(jīng)查詢,林女士所購買的房屋所屬樓幢屬于我們公安消防支隊驗收信息工程,該建設中國工程于2018年6月7日經(jīng)驗收不合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爭議商品房所在建筑物屬于強制消防驗收項目。根據(jù)消防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強制消防驗收項目未經(jīng)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因乙公司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內向林女士交付房屋,且逾期超過90日交付,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乙公司需返還林女士購房款337517元、銀行貸款利息30962元,并賠償違約金1522.76元。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兩起房屋買賣典型案例,通過以上知識相信您對此問題已經(jīng)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上海房產(chǎn)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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