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從傷害后果考量,蔣愛珍的罪行并不輕于張扣扣。槍殺三人與手刃三人,對象有別,前因則一。蔣愛珍的報仇對象是限制的,三名被害人都是誣害她、逼瘋她的人。張扣扣的報仇工具也是限制的,但王校軍顯屬無辜,“殺我一人,滅你百口”的復仇觀,縱然放在太古,也是不被一般人認可的。上海律師今天就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張扣扣多了一條罪名——“有意破壞財物罪”,這是他復仇欲有限膨脹的效果。罪后,張扣扣從未向王家人暗示過一絲悔意。蔣愛珍則在獄中帶信進去,暗示違心賜顧幫襯被害者家中的白叟,請求開釋因介入誣陷她被捕入獄而身患絕癥的人。蔣愛珍后悔不該這么早就對組織絕望,而應該繼續(xù)向更上一級組織反映求援!
從小我私家品行看,蔣愛珍唯獨閃光點而無任何可指責的地方。無非張扣扣也無任何劣跡丑行,只是少了蔣愛珍身上的一些光環(huán)罷了。公訴人高調(diào)地指摘張扣扣“對本身才能意識不清,遇到波折后不從本身追尋原因,反省自身的短板和不足,沒有通過改變和提高自我來適應當下的競爭環(huán)境,反而好高騖遠,一蹶不振”,多少有點“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味道!
假如張扣扣22年來照公訴人指引的去做了,勝利了,搖身一變成巨賈,頭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光環(huán),雇兇報仇戕害王家人,這類有錢人的犯法伎倆,多半會使得案件不容易破獲,如是,他的惡性是大了還是小了?
是故,張扣扣的客觀惡性,顯然大于蔣愛珍,至于是不是“惡極”到了非處死刑弗成的程度,在學理上仍有一定的探討空間!傳媒的氣力今昔有何比照,傳媒與法律的關系當如何理順?
1979年10月20日,《國民日報》刊發(fā)《蔣愛珍為何殺人》的報道,分“緣起”“進展”“考察”“無望”“冒死”“余事”6部分,加了“編者案”,由是,蔣愛珍案轟動全國。
實際上,此前的8月18日,在《宣揚靜態(tài)》第28期,曾經(jīng)刊登了《一個女青年為何開槍殺人》的資料。時任中宣部長的便是愛戴的胡耀邦同道。公安部副部長凌云看到這個資料后,指導在9月4日的《公安事情簡報》轉發(fā)這篇文章,并且也加了一個編者按。而《國民日報》的這篇文章,形式上是對石河子地域中級人民法院王心如院長來信的回復?!巴醣松n”在來信中表達了對蔣愛珍案的認真思考和處理意見。
蔣愛珍采用殺人手法,應受法令制裁。但僅制裁蔣愛珍夠嗎?對變成這一慘案的無關職員不應該追究責任嗎?我們從這件事汲取什么教訓?
一石激發(fā)千層浪,《國民日報》和蔣愛珍自己受到了社會各界的海量來信和討論稿。有把蔣愛珍視為張志新的,有向蔣愛珍求婚的,有自動請求列入辯解的,另有女老紅軍帶著黨證和離休證親臨石河子監(jiān)獄看望的。
憐憫、支援蔣愛珍的占絕大多半,也有睜開非常難得的感性思索的,主要有最早復校的西南政法學院師生,他們認為蔣愛珍殺人必須受到制裁,但應該區(qū)別對待。中共中心黨報的“能力”自弗成小覷!蔣愛珍案以后,另有什么案件刊登在《人民日報》提交公眾討論的?
張扣扣案的報道當然不會從被告人的角度,出現(xiàn)在黨報上。然而新時代有新媒體,張扣扣的辯護人也擅長應用新媒體!法學功底能夠、文學筆法長于得鄧學平律師,在自媒體上接踵揭曉《一葉一沙一天下——張扣扣案一審辯護詞》《判張扣扣極刑能夠,但請不要對他臭名化》《法治是社會僅有的平安進口》等文章,磅礴消息等知名媒體緊緊跟蹤張扣扣案的審理,刊發(fā)了一系列評論文章。
大要案、名案的報道,向來是媒體所愛。從晚清《申報》等跟蹤報道“葛畢氏毒斃親夫案(楊乃武與小白菜案)”,掀起了言論監(jiān)視熱門案件的第一波后,媒體與法律的瓜葛,就成為一個亟需理順的題目。工作實在沒那么難辦!言論監(jiān)視斷弗成缺,要再配置幾條“禁令”:什么是媒體不克不及越過的“雷池”?泄露尚未公開的證據(jù),編造、夸大某方面事實,預設立場試圖影響案件走向,如此等等,屬之。
上海律師想說的是,正如《蔣愛珍為何殺人》文中寫到的,“對于這個(案件)能夠交群眾公議,借以教導干部和群眾。”對熱門案件的大眾接頭,能夠哺育全社會的公民精神和法治思維,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