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聯(lián)系
(一)故意傷害罪與聚眾斗毆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該條規(guī)定中存在法律擬制,具體可拆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行為尚未達到聚眾斗毆罪的犯罪程度,又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經法律擬制,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也即將過失犯罪擬制為故意犯罪。
2.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行為尚未達到聚眾斗毆罪的犯罪程度,但此時為故意重傷、殺害他人的,只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3.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行為已經達到聚眾斗毆罪的犯罪程度,又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最終只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該行為與第1項相同,屬于法律擬制。
4.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行為已經達到聚眾斗毆罪的犯罪程度,又故意重傷、殺害他人的,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并罰。
?。ǘ┕室鈧ψ锱c尋釁滋事罪
根據(jù)《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225號的裁判觀點,尋釁滋事過程中毆打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一般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具體是指,在能夠查明確系一個行為人或者多個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而對于其他未能確定是否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下,則要具體考慮其行為與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shù)囊蚬P系,由此來確定其罪名和量刑情況。
四、
簡要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甲方與朋友多人在飯店包廂內聚餐,與乙方發(fā)生口角沖突,乙方聚集多人與甲方發(fā)生互毆行為,隨后甲方對乙方多人中的一人造成傷害。分析甲方行為構成何罪?
(二)案情分析
甲方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具體而言,甲方的行為不構成“聚眾”,也即為實施斗毆而聚集多人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中的“聚眾”是指為了實施斗毆而聚眾,如果聚眾的目的不是為了斗毆,而是為了進行開會、聚餐等正常民事活動,則不能認定召集人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中的“聚眾”。甲方與朋友多人聚集在一起的目的是在飯店用餐,而不是以聚集起來與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為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聚眾”。
此外,甲方對乙方中一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結合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分析。聚眾斗毆罪要求行為人也有傷害對方的故意,但這種傷害的前提是“聚眾”斗毆,如果互毆行為是臨時起意,無“聚眾斗”或“聚眾毆”的故意,且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則可以考慮做故意傷害罪的無罪辯護。上海刑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