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們,今天我們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員工過錯造成單位損失的賠償責任”的話題。故事的主角是五洲公司和他們的出納員被告。被告因為在QQ上收到了騙子的消息,未經核實就將公司的47萬元轉給了騙子,結果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原告五洲公司訴稱,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財務規(guī)章制度,屬于重大失職行為,應當予以賠償。被告辯稱,案件已向公安機關報告,但尚未結束,原告的損失尚未確定,而且原告的財務管理存在漏洞,被告沒有法律依據(jù)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具有專業(yè)知識和經驗的財務人員,違反了原告的財務管理流程,造成了原告的損失。被告未履行必要的欺詐注意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
上海勞動仲裁律師分析后認為,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欺詐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比例負責。被告的行為不在用人單位的指揮下正常提供勞動,被告的分配不是基于原告的指示,因此行為的相應后果不應由原告承擔。根據(jù)原勞動合同,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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