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理由是什么?在泰國,婚姻的結束發(fā)生在 3 種情況下,例如死亡、離婚或婚姻無效。在泰國離婚的理由僅限于某些條件。請注意,廢除婚姻的條件與正常離婚不同。請參閱本網站上有關泰國廢止的頁面。
離婚的理由
在泰國離婚離婚可以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fā)生,這很容易且相當簡單,這在泰國的 Amphur 辦公室完成。當離婚有爭議時,案件將在泰國家庭法院開始。泰國的離婚理由受《泰國民商法典》第 1516 條的保護。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您可以在泰國申請離婚:
1. 您一直維持他人為配偶,允許您的配偶提出離婚;
2. 如果您的配偶犯下了讓您感到羞恥、侮辱或憎恨的不當行為。
3. 您的配偶因她的行為對您的身心造成傷害或折磨;
4. 你的配偶已經拋棄你一年多或被送進監(jiān)獄一年多。
5. 您的配偶因彼此沖突未與您同住超過3年;
6.您的配偶被警方認定為失蹤3年以上;
7. 如果您沒有作為配偶提供支持,您的配偶可以申請離婚;
8. 你的配偶瘋了,而且已經這樣了 3 年多了。
9.您的配偶在婚姻過程中打破了良好行為的紐帶;
10. 您的配偶患有可傳染的不治之癥;
11. 您的配偶身體上有缺陷,你們不能住在一起。
外籍離婚
泰國離婚的理由非常廣泛,當您提出離婚時,某些條件(例如(9))可以廣泛地進行解釋。泰國的許多外籍人士離婚往往是婚外情和/或賭博成癮。泰國法院確實使用第 1517 條來確定該行為是否足以離婚。
但是請注意,如果您同意或您的妻子同意另一方被允許有不正當行為或故意允許不當行為,則您不能因 (1) 中的婚外情或 (2) 中的不當行為而申請離婚2)發(fā)生。第 1517 條非常清楚地表明,如果該行為已獲得同意,則不能將其用作離婚的理由。
如果您對泰國離婚的理由有任何疑問,請給我們發(fā)電子郵件以獲取更多信息,我們將回復最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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