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一場關于林地的爭端持續(xù)了60年而沒有得到適當的解決?為什么十年前雙方爭端引起的社會關切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追溯到1941年,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在從江縣成立。以新東為界,確定“新東以坎角河為界的河東屬黎平,河西屬從江”。兩村土地糾紛涉及的土地,從一開始就是從江縣羅翔鎮(zhèn)伍佰村的土地。上海拆遷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問題。
1960年至1990年,Liping County 的 Pilin 村在白霧村占用了1000多畝從江縣山地,未得到妥善處理。2012年3月,雙方沖突加劇,引發(fā)“3 · 15”事件,并達成調解“從江縣 Luoxiang Town Bai Wu village 和 Liping County Zhaoxing Town Pilin 村花整理農田,毗鄰農田管理協(xié)議”、
2019年10月9日皮林村在糾紛地“井東油”“當進卜果”一帶地區(qū)毀林,經多次進行交涉無果,遂引發(fā)佰伍村村民對于損毀程度柚子園。2021年11月24日黎平縣肇興鎮(zhèn)皮林村與從江縣洛香鎮(zhèn)佰伍村第一階段山林資源權屬問題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處理。
從江縣佰伍村認為皮林村違反國家相關企業(yè)法律進行程序可以取得的林權證,不應作為一個確定研究土地使用權歸屬的依據,特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然環(huán)境資源局申請確權,希望該局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充分發(fā)展考慮社會歷史和現(xiàn)實生活狀況,確認佰伍村集體為爭議地的合法使用權人。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局認為,涉案土地權屬及縣行政區(qū)劃不明確,且涉及林業(yè)、農業(yè)、民政等部門管理事項,州人民政府正在組織州縣聯(lián)合解決處置工作組開展調整處置工作,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為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從江縣村特別代表石決定委托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張幼玲、簡凱律師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起訴訟。
接受委托后,張律師和建凱律師仔細梳理了有關證據,構建了法律事實,發(fā)現(xiàn)為了保護施先生所在村莊的合法權益,第一步是確認自然資源局發(fā)出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土地使用權通知的合法性。
上海拆遷律師從事實中發(fā)現(xiàn): Liping County Zhaoxing Town Pilin 村與從江縣 Luoxiang Town Bai Wu village 之間存在著山林土地所有權糾紛。2022年3月10日,國家自然資源局從江縣洛鄉(xiāng)鎮(zhèn) Baiwu 村村民史先生作為洛鄉(xiāng)鎮(zhèn) Baiwu 村的主要代理人,通過郵政從江縣提交了土地使用權確認申請,要求確認有爭議林地的土地使用權171011和13141516屬于 Luo Xiang Town 白霧村,從江縣。然而,在確認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中,明石先生被列為申請人。
2022年6月20日,州自然環(huán)境資源局未告知石先生可以依法管理變更確權申請信息主體,直接對該村民發(fā)展作出《黔東南州自然教育資源局關于對您申請的土地使用權確權事宜的告知》,并以“缺少宗地權屬問題來源主要文件”為由,不予受理該確權申請。同時,根據“州人民對于政府部門正在社會組織……開展提供調解處理處置相關工作”,要求申請人需要配合工作組的工作,對爭議宗地盡快通過進行權屬確認。
因此,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未能遵從通知程序,導致通知出錯。此外,以當事人“缺乏土地所有權來源文件”為由決定不受理確認權申請,明顯不符合《土地所有權糾紛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缺乏法律依據。
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審查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時,發(fā)現(xiàn)當事人列明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告知其補正。
上海拆遷律師根據證據逐一還原事實,“針對”對方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結合法律證據,展開全面論證,要求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依法撤銷黔東南州自然資源局關于確認你方土地使用權申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經審理,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決定撤銷該地區(qū)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權確權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