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條文下,怎樣判定和對方是否建立了貸款合同關系,相關公司是否承擔償還責任以及償還方式和數(shù)額怎樣判定呢?閔行合同糾紛律師根據(jù)實際案例進行解讀:
案情簡介
一、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期間,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地區(qū)分公司企業(yè)名義向多次韋曉借款共26990萬元,借條上均加蓋一個公司財務印章。
二、魏曉起訴江西高等法院,要求盛源公司與盛源江西分行共同償還貸款本金26990萬元,并支付利息。
三、在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封信中,金華市警方表示,許志永涉嫌集資詐騙,并要求法院撤銷指控,將材料移交給公安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金華市公安局移交審查的申請,作出了一審判決。
四、圣元公司、圣元江西分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原審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五、江西高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江西高院認為企業(yè)由于我國刑事司法判決認定徐谷生以晟元江西分公司名義借款是刑事違法犯罪問題行為,該刑事法律責任關系認定影響著中國民事訴訟案件社會責任信息主體的認定,遂認定徐谷生為主要責任會計主體。同時,由于具有刑事裁判結(jié)果確定的韋曉損失退賠金額為18611.6萬元,因而在民事案件中要求徐谷生對于農(nóng)村剩余本金8378.4萬元及全部借款26990萬元的利息收入損失風險承擔返還、賠償?shù)拿袷陆?jīng)濟責任。
六、魏曉向最高法院上訴,支持其原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了魏曉的上訴,撤銷了原判決,并修改了原判決,償還了沈源公司和沈源江西分公司2.6990億元本金和利息.
裁判要點
本案的主要爭議點包括:第一,魏曉與盛元江西分公司是否建立了貸款合同關系;第二,盛元公司與盛元江西分公司是否承擔償還責任,以及償還責任的方式和數(shù)額。
其一,肖偉與江西分行是否已建立借款合同。最高法院認為,徐谷生與圣元公司以內(nèi)部承包的方式建立了掛靠關系。對外,他們多次以圣元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名義向肖偉借款,足以使肖偉相信其行為不是個人行為而是圣元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表見代理。雖然涉案生效判決認定本案貸款系徐谷生以圣元江西分公司名義騙取,但從民事法律關系上講,徐谷生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仍應根據(jù)民事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徐生的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與民事上對其法律后果的認定并不沖突。
其二,關于我國刑事司法判決結(jié)果責任退賠是否存在排斥當事人進行民事請求權的問題。江西高院一審認為:《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企業(yè)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huán)境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并未產(chǎn)生排斥被害人沒有針對被告人之外的其他相關民事活動主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包括學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未禁止被害人針對“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chǎn)”之外的其他個人財產(chǎn)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因而,刑事裁判責令退賠并不能完全排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對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和對案件分析確定的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chǎn)安全之外的財產(chǎn)造成損失另行主張損害賠償?shù)拿袷禄緳嗬?。本案中,對于責令退賠的部分,韋曉不得向徐谷生再提起民事訴訟,但可對于學生其他方面負有民事社會責任的主體提起民事訴訟;對于已經(jīng)超出退賠部分的本金、利息,韋曉可向包括徐谷生在內(nèi)的民事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二審對上述研究觀點方法予以高度認可,同時我們認為,刑事判決中認定的還款數(shù)額未包括銀行借款利息,作為一種民間網(wǎng)絡借貸的出借人,主張借款利息符合自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發(fā)展受到人們保護。因此,按照借款項目合同內(nèi)容要求晟元公司、晟元江西分公司承擔26990萬元本金能力以及相應利息的清償責任。刑事判決確定的退賠款如果可能發(fā)生聯(lián)系實際退賠,可以在本案民事判決執(zhí)行工作程序中予以抵扣,屬于應當在政策執(zhí)行系統(tǒng)程序中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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