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者因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者遭受人身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被幫工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的過錯。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此時被幫工者承擔的是一種公平責任。
第十四條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quán)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無法受償?shù)那闆r下,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此時,因為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是侵權(quán)人所以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如果第三人無法賠償?shù)模粠凸と丝梢杂枰赃m當?shù)难a償,這是一種公平責任。
第十四條還規(guī)定,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quán)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趙先生請了同村的趙一、趙二等人幫忙做清掃和搬家。到了晚上,趙妻做了幾桌酒菜宴請幫工的同村人吃飯、喝酒。律師
最后趙妻給到場搬家的趙一等人每人發(fā)了兩包中華硬殼和兩包雙喜香煙作為酬謝,趙一和趙二兄弟等人將最后吃飯的桌椅板凳等物品搬到新宅二樓。不知道是不勝酒力還是弟弟趙二用力過猛,趙一一腳踩空樓梯,連同正在搬的桌子一并滾下樓,造成趙一后腦勺血腫,輕微腦震蕩。
趙一搬動物品時,趙妻看到趙一腳步不穩(wěn),詢問趙一搬東西還行不行,得到趙一肯定回答后,讓其將物品搬到一樓。后趙妻稱趙一有點不勝酒力,讓趙一休息休息,獨自上樓呼喚其他已經(jīng)開始打牌的同村人員下樓幫忙。趙妻上樓找人幫忙時,趙一顯得不耐煩,堅持要將桌子盡快搬上樓,好快點打牌。律師
趙一摔傷后,認為趙先生一家雇傭自己搬家,要求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趙先生和趙妻表示已經(jīng)不需要趙一幫工,其堅持要搬東西,自行摔傷應當責任自負。
上海勞動工傷律師 認為該案件不屬于雇傭關系,雇傭關系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quán)利義務關系。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雇傭關系雙方是以一方提供勞務,另外一方提供報酬為典型特點的。農(nóng)村搬家,讓村里人或者親戚幫忙搬家和雇傭關系有一定的區(qū)別,屬于幫工關系。幫工是一種民間互助方式。即親戚、朋友、鄰居于農(nóng)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紅白喜事時主動上門幫忙。幫者不計報酬,受幫者供給伙食。律師
幫工基本上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當然有時候被幫工的人也會提供一定的煙酒、飯菜加以招待,甚至給予幫工一定的紅包作為酬謝,這種支付是基于感激或者人情,并不是一定有償行為。
雇傭活動中接受勞務報酬或者簽訂合同后,應當完成相應的工作,但幫工中幫工人可以隨時拒絕幫工,也可以決定如何幫工。故而幫工不是一種雇傭關系,而是一種好意施慧關系。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件中趙妻認為趙一走路不穩(wěn),雖然讓趙一搬桌子到新宅,但并不要求趙一搬上樓,而是獨自上樓要求其他村民幫忙。趙一在被拒絕后,為了逞強將桌子搬上樓,發(fā)生事故的,被幫工人趙先生一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律師
至于趙二也是幫工,如果摔倒是趙二引起的,趙妻也沒有拒絕趙一幫工,那么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quán)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明確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案例二
幫工人意外遭受損害 被幫工人要擔責
因低壓線路與房后樹枝摩擦產(chǎn)生火花,村民李某在某電力公司要求下砍伐樹枝時不幸摔落受傷,雙方因賠償問題產(chǎn)生糾紛。
2011年7月24日,因天氣原因?qū)е吕钅潮闭课鱾?cè)上方低壓線路與一棵自然生長的樹木相接觸,導致低壓線路產(chǎn)生火花。李某發(fā)現(xiàn)該險情后,電話通知某電力公司,并告知相關險情。隨后,該電力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排除險情。因未帶作業(yè)工具,工作人員在進行斷電作業(yè)后要求李某上房修剪樹枝。因下雨致使屋頂濕滑,李某從屋頂摔下受傷。受傷后,李某先后到密云縣醫(yī)院、北京軍區(qū)總醫(yī)院就診,其被診斷為:右距骨開放性骨折伴脫位。李某的傷情經(jīng)鑒定屬于十級傷殘。李某將該電力公司訴于密云法院要求賠償17萬余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峨娏υO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nèi)種植的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電力企業(yè)應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李某房屋西側(cè)的樹木并非李某個人所有,亦非李某所種植。在樹枝與電力設施相接觸產(chǎn)生火花后,已經(jīng)對周圍人員和財產(chǎn)造成危險,李某沒有義務去修剪樹枝,而該電力公司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險。在電力設施產(chǎn)生險情后,該電力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李某對樹枝進行修剪,李某與該電力公司已經(jīng)形成幫工與被幫工的法律關系,因此,該電力公司應當對李某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該電力公司賠償原告李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3萬余元。
法官講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由此可見,如果幫工人不是因為他人原因,而僅是因為幫工過程中發(fā)生狀況,導致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幫工人提供幫助的時候,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則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對受損害的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上海勞動工傷律師 本案中,李某并沒有義務去修剪可能引發(fā)險情的樹枝,這本是電力公司應擔負擔的職責,但是,在電力公司工作人員的要求下,李某無償幫忙,雙方無疑形成了無償幫工關系。期間,因為意外,導致李某自高處墜落摔傷,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作為電力公司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對李某的賠償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提供幫工時,被幫工人已經(jīng)明確拒絕幫工人提供幫助的,幫工人仍執(zhí)意幫工并在該期間發(fā)生損害的,被幫工人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如果被幫工人因幫工行為獲益,按照公平原則,法院可在其受益范圍內(nèi)判決其進行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