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目的是提供一個框架,個人可以在其中自由簽訂合同。合同可以通過制定僅適用于制定合同的個人及其隨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的法律對締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英國合同法作為一門在很大程度上以先例為基礎的普通法已經(jīng)發(fā)展了很長時間。可以說,普通法制度的先驅們一定選擇了這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因為它比擁有一套成文的規(guī)則更加親切和靈活。然而,這使英國普通法陷入了相當不利的困境,因為英國發(fā)現(xiàn)自己被歐盟的大陸法系國家所包圍。歐洲市場的當代發(fā)展對歐盟內所有獨立的法律管轄區(qū)構成了巨大挑戰(zhàn)。“不同的合同法給歐盟的單一市場帶來了問題”。盡管如此,現(xiàn)在格拉斯哥大學法學院的 Martin Doris 博士等學者反對基于歐洲民法典的解決方案。多麗絲博士論點的支持者堅信這樣的努力可能是學術上的錯誤。人們普遍擔心,這樣的民法可能會破壞古老的傳統(tǒng)。因此,所有司法管轄區(qū)都經(jīng)歷了遠離舊學說的巨大慣性。給英國人帶來問題的一個這樣的原則是在訂立合同時需要考慮。特別是考慮到受到歐盟的攻擊,可以說是因為它是普通法獨有的學說,歐洲大陸法系的律師難以正確理解該學說。即使他們似乎確實正確理解了它的實際機制,他們也無法理解對它的需要。
靜安區(qū)中興路合同律師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和更精干的人,他們在沒有將對價理解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況下建立了他們對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們不了解考慮的根本重要性,特別是因為它暗示否定考慮的必要性并用因果關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梢哉f是因為它是普通法獨有的學說,而歐洲大陸法系的律師難以正確理解該學說。即使他們似乎確實正確理解了它的實際機制,他們也無法理解對它的需要。也許這是因為,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和更精干的人,他們在沒有將對價理解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況下建立了他們對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們不了解考慮的根本重要性,特別是因為它暗示否定考慮的必要性并用因果關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梢哉f是因為它是普通法獨有的學說,而歐洲大陸法系的律師難以正確理解該學說。即使他們似乎確實正確理解了它的實際機制,他們也無法理解對它的需要。
或許這是因為,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和更精干的人,他們在沒有將對價理解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況下建立了他們對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們不了解考慮的根本重要性,特別是因為它暗示性地否定了考慮的必要性并用因果關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他們不了解這樣做的必要性。也許這是因為,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和更精干的人,他們在沒有將對價理解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況下建立了他們對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們不了解考慮的根本重要性,特別是因為它暗示否定考慮的必要性并用因果關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他們不了解這樣做的必要性。也許這是因為,作為一名法律學者和更精干的人,他們在沒有將對價理解為合同存在的基本要素的情況下建立了他們對合同法的了解。PECL,清楚地表明他們不了解考慮的根本重要性,特別是因為它暗示否定考慮的必要性并用因果關系的民法概念取而代之。
靜安區(qū)中興路合同律師目的。本文件將深入探討上述考慮原則,審視該原則所造成的困難,以及丹寧勛爵領導的某些司法活動家為填補考慮所造成的正義內在空白而進行的勇敢嘗試。注意到他們依賴于衡平法的 esstopple 概念,我們將探討被稱為“promissory esstopple”的學說、promissory esstopple 的有限范圍以及英國法中承諾的可執(zhí)行性方面仍然存在的正義差距。在探索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即法國、美國和澳大利亞)采取的方法時,比較分析模式開始發(fā)揮作用。我們看看法國的因果概念,并討論 PECL 中隱含地提出的命題,即因果關系是否可以替代考慮原則。如果廢除 PECL 所暗示的學說不是答案,我們需要改革該學說以證明其保留是正當?shù)摹R虼?,紐約在 1934 年至 1941 年間通過考慮改革進行的激進實驗將是討論改革保留的一個很好的起點。此外,還將討論澳大利亞統(tǒng)一 Estopple 的解決方案,作為改革保留的另一種手段。
論文的聲明。盡管如此,有人提出不合情理是英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承諾的爭議解決中轉向使用不合情理的語言,則由對價造成的內在正義差距將被取消。主要的缺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間的確定性和區(qū)別變得模糊,這些討論將在文件的后面更詳細地討論。最后,PECL,即將取消該討論??梢院侠淼丶僭O,在以盧森堡歐洲法院法院為主導的歐盟司法管轄區(qū)的規(guī)則和法規(guī)統(tǒng)一的時代,PECL 將成為英國合同法的終結點。將繼續(xù)詳細討論PECL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影響和實用性。這位作者似乎在為考慮辯護,因為它是合同中最重要的確定性之一。
合同的確定性——需要在法律上顯著的承諾。如果法律規(guī)定每個人都有訂立合同的自由,那么法律是否應該通過要求合同的確定性來限制這種自由?認為一個人必須能夠執(zhí)行在法庭上對他做出的每一項承諾,這幾乎是荒謬的。如果將這種情況強加給社會,則管轄承諾的法律將充斥著混亂和臨時決定,在當今自由民主的自由市場環(huán)境中,我們所需要的實際確定性沒有空間。很難想象有任何一種和諧的規(guī)則可以讓所有的承諾都得到執(zhí)行。這就是合同確定性的來源;需要如此深刻的承諾,以至于當它被誤解或虐待時,它會引起法律眼中對個人損害的救濟和補救。為此,法院需要統(tǒng)一的確定性,以便他們能夠監(jiān)督承諾的執(zhí)行。法律的統(tǒng)一性對社會有進一步的要求,因此作為受諾人,可以確保對他們作出的承諾符合法律視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即典型的合同)的范圍。
英國法中合同的確定性是:
1) 優(yōu)惠
2) 接受該特定要約
3) 考慮和;
4) 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系的意圖。
在這些確定性中,學術界和法官們都看到了大量的支持和批評,在學術上最麻煩的學說是考慮。什么是考慮? - 一個定義的拙劣?根據(jù)薩頓的說法,現(xiàn)代世界法律體系的起源可以分為兩大類。
1) 英格蘭的制度,其次是源自英國普通法傳統(tǒng)的英國共同財富國家和美利堅合眾國。
2) 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它們在海外的前殖民地或勢力范圍直接或間接地從羅馬法體系衍生為大陸法。
這兩個系統(tǒng)都沒有試圖將每個承諾都付諸實施的社會負擔強加給社會。然而,這兩個系統(tǒng)都開發(fā)了非常不同且獨特的執(zhí)行承諾的方法。大陸法系發(fā)展出與因果關系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相聯(lián)系的標準,而普通法則演化出“孤立的獨特現(xiàn)象”,即對價原則,作為可執(zhí)行性的檢驗標準。的承諾'。根據(jù)在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的 Windeyer J. 所說的 Coulls v Bagot's Executor and Trustess Co. Ltd“普通法會發(fā)展,但不會回顧假定的黃金時代。我在別處說過,“回到過去的唯一原因是走到現(xiàn)在,幫助我們通過看到它是如何形成的來更清楚地看到今天的法律的形態(tài)””因此,重要的是要認識到這種所謂的“孤立的獨特現(xiàn)象”是從哪里、如何以及為什么出現(xiàn)的。
對價通過合同的形式/形式在歷史上發(fā)展。在早期的契約中,印章被用來強調承諾的法律意義。這通常是查明一項契約在國王的法庭上是否足夠重要的手段。在普通上訴法院,出現(xiàn)了更實際的問題,一方是否可以收回某筆承諾的金額,以換取提供的服務或提供的商品。這種形式的行動被稱為“債務”。如果承諾是可執(zhí)行的,那么它被稱為“detinue”。就像在國王長椅法院一樣,直到最受歡迎的侵權行為緩慢演變之前,人們對普通法沒有太大興趣,侵犯案件,其中據(jù)稱進行了某些事情 - 這在拉丁語中的意思是“假設'。這一新訴訟將普通上訴法院的律師帶到了國王的替補席上,并且出現(xiàn)了一種被稱為“indebitatus assumpsit”的新訴訟。一種理論認為,對價是對受諾人造成損害的要求,以維持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對價學說的實際歷史,有很多爭論。上述歷史分析似乎是最合理的,因為它有歷史案例報告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病例報告相當粗略,每份報告之間都相隔多年。因此,下面討論其演化的其他理論。一種理論認為,對價是對受諾人造成損害的要求,以維持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對價學說的實際歷史,有很多爭論。上述歷史分析似乎是最合理的,因為它有歷史案例報告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病例報告相當粗略,每份報告之間都相隔多年。因此,下面討論其演化的其他理論。一種理論認為,對價是對受諾人造成損害的要求,以維持債務人的行為。關于對價學說的實際歷史,有很多爭論。上述歷史分析似乎是最合理的,因為它有歷史案例報告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這些病例報告相當粗略,每份報告之間都相隔多年。因此,下面討論其演化的其他理論。
一種信仰流派認為,大法官從羅馬法的因果關系中借用了學說,經(jīng)過修改后的衡平法傳入了普通法,盡管現(xiàn)在這已普遍受到質疑。另一種思路是,該學說的種子在于債務的交換條件?;菟固氐谒姆N觀點認為它是許多其他早期學說的復合學說,因此不可能引用單一來源來指出它的起源。對價的來源沒有一致意見。不出所料,我們發(fā)現(xiàn)學說本身的本質也受制于同樣的命運。盡管如此,大多數(shù)英國合同法文本注釋書都沒有討論對價的本意和本質,似乎錯誤地表明 Lush J 在Currie v Misa 案中提出的定義是一個重申一成不變的原則的定義,并且足以說明法學院學生需要知道作為該學說含義的最早參考點。然而,同意對價在現(xiàn)實中的起源是激烈爭論的,因此需要比 Currie v Misa 更進一步尋找對價的更早定義,以了解其原始含義。
Lush J 的上述定義是:-“法律意義上的有價值的對價可能包括一方獲得的某些權利、利益、利潤或利益,或者另一方遭受或承擔的某些忍耐、損害、損失或責任”。之所以強調對歷史發(fā)展的分析,是因為這一說法出自《Comyn's Digest》發(fā)表的一位作家的觀點。就像 Ames 指出的那樣,這個想法至少可以追溯到 1588 年,并且可以通過圍繞假設和 indebitatus 假設提出案件的原告的增加來解釋。因此,假設對價從其概念本身就與其中固有的討價還價概念相關聯(lián),那么 Lush J 提出的定義是有缺陷的。當 Halsbury 考慮定義時,定義受到的輕微改動的重要性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末尾插入了“應他(承諾人的)要求”的增加。這清楚地表明,受允諾人所遭受的損害一定是允諾人所要求的。
從考慮的定義中排除這三個詞可能是無意的。Halsbury 文本中的增加是有意的,但由于過分強調 Lush J 對考慮的定義,刪除似乎已經(jīng)發(fā)生。這無意中擴大了考慮范圍,使考慮在現(xiàn)實中更加可行。幾乎不可避免地,這種可行性的增加引起了更多的定義問題。在非故意遺漏之后,受約人未預見的任何損害仍會引起有效對價。后來的發(fā)展,如Foakes v Beer 中的規(guī)則艾姆斯、威利斯頓和波洛克等學者就該學說的本質進行的激烈辯論表明,該學說的這種本質并不像通常認為的那樣確定。甚至理論解釋也與核心不同,其中一個解釋圍繞討價還價的概念形成其措辭,而其他解釋則遵循利益-損害分析的概念。遵循 Lush J 的定義不足導致了先例的拙劣。因此,大多數(shù)作者似乎忽略了 Currie v Misa 之前的任何權威。令人懷疑的是,如果忽略其他較舊的先例,Currie v Misa 就不會考慮那么糟糕。回到 Halsbury 的定義肯定會使考慮變得不那么含糊不清,但由于其不切實際,可能站不住腳。因此,這位作者喜歡 Currie v Misa 中的定義。
這篇文章中應該有作者所說的“差距”??紤]的問題-“差距”。假設對合同確定性的需要是出于對法律統(tǒng)一性的需要以及遏制對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諾進行不必要的訴訟的立場,可以說,對價的需要正在產(chǎn)生相反的效果。如果我們以最近的 Baird Textile Holdings Limited v Marks & Spencer Plc 案為例,稍微改變事實情況,假設法院根據(jù) Bingham LJ 在 The Aramis 中的陳述,以必要的方式接受了 Baird 與 M&S 之間的默示合同,它將創(chuàng)造一個理想的事實情況,以揭露由考慮造成的“差距”。在英國法律中,如果沒有考慮從 Baird 轉移到 M&S 的特定承諾(M&S 在沒有合理通知的情況下不終止與 Baird 的關系)將無法在法律上強制執(zhí)行。這就是“差距”,盡管這一承諾表面上似乎是無償?shù)?,但它引起了貝爾德的特殊理解,從而引發(fā)了貝爾德的特殊行為,M&S 能夠利用這一點,因為該承諾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盡管雙方對這一承諾有相互理解。這種差距允許將法律技術細節(jié)用作欺詐的引擎。
而在法國法律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有足夠的因果關系來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系,而在澳大利亞司法管轄區(qū),受諾人可以依靠禁止請求來防止允諾人違背其諾言,而在所有普通法實踐國家在美利堅合眾國,由于承諾確實導致了受約人的部分行為,因此索賠不會因缺乏對價而失敗。很容易發(fā)現(xiàn)這樣一種觀點是荒謬的,即在交易范圍之外做出的無償承諾,但在誘導受諾人簽訂合同/或采取不同行動方面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無法強制執(zhí)行。這并不是說每一個無償?shù)某兄Z都應該是可執(zhí)行的,但至少是在上下文中做出的承諾,已經(jīng)傾向于并且普遍理解他們確實將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系的各方必須是可執(zhí)行的。由于“差距存在”,許多民法律師認為沒有必要考慮,它會導致不必要的訴訟和不合邏輯的結果。普通法需要通過填補這一空白來捍衛(wèi)對價。
我們需要考慮嗎?這里提出的問題得到了許多學者的支持和反對。要真正準確地確定對該問題的實際可行的答案,需要調和考慮的需要與合同確定性的需要。從今以后,人們需要問“考慮是否增加了法律的確定性和統(tǒng)一性。此外,它是否有助于消除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庭訴訟?” 為了回答提出的問題,需要審查當前英國對對價和禁止的立場 隨著討論的展開,我們可以敏銳地觀察到,作者認為對價是普通法司法管轄區(qū)最顯著的成就之一,并且對于英國合同法來說是絕對必要的。然而,為了保留教義,需要進行改革。筆者通過改革禁止和保留考慮找到了最合理的解決方案。
原因 - 一個法國替代考慮?Causa 是對一個原因訂立合同的一般要求。這可能看起來太寬泛了,并且基本上會導致在法庭上執(zhí)行每一個承諾,即使沒有債務的交換條件。對于普通法律師來說,將如此廣泛的承諾歸類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幾乎是荒謬的。盡管如此,這是大多數(shù)大陸法系國家所維持的標準,并推測因果關系的起源在于羅馬法體系。因果關系在大陸法系中仍然根深蒂固。這方面的例子是奧地利、法國、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司法管轄區(qū)。奧地利的因果關系概念表示合同的財政或純粹的經(jīng)濟目的,它必須從合同或情況中清楚地透明。沒有任何明顯財政目的的承諾被認為是無效的。對于源自 19 世紀自由放任概念的不可動搖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qū)而言,這種因果關系概念過于狹隘和限制性。這種制度將遭到反對,因為它侵犯了每個英國公民的合同自由權。另一方面,法國的概念似乎更有趣,人們普遍認為法國的因果概念沒有固定的定義。
“許多作者區(qū)分了適用于特定類型合同(例如在銷售合同中,獲得財產(chǎn)或金錢)的所有各方的“客觀和抽象原因”和“主觀和具體原因”或動機(例如,賣方出售財產(chǎn)以籌集資金以償還債務,或買方購買財產(chǎn)以將其走私出境)見。例如 Terre, Simler & Lequette Nos.312 ff。合同必須有客觀和抽象的原因才有效;僅僅打算承擔義務是不夠的。例如,如果原因是錯誤的,則合同將無效。因此,承諾償還債務但忘記他已經(jīng)償還債務的人沒有義務這樣做,因為他的義務有錯誤的原因,見第 4 條的注釋:103 關于事實或法律的錯誤。在第二個方面,原因必須是合法的。因此,出售用于犯罪的物品是無效的。”
靜安區(qū)中興路合同律師這似乎是對引起建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系的意圖的原因的客觀測試。考慮的概念和法國的因果概念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對于評論員來說,嘗試比較這兩個想法幾乎是荒謬的,因為這兩個概念是對合同的兩個獨立部分的測試。對價或多或少是合同/承諾的價格,而因果關系是簽訂合同的原因/理由。筆者推測,法國法律之所以不需要考慮,是因為法國所實行的法律性質。法國有民法典,為了確保承諾在法律上顯著,個人所要做的就是確保他的承諾在民法典第 1103 和 1104 條的范圍內。因此,因果關系是一個框架,用于確保個人有合法有效的理由來確保承諾屬于民法的范圍。另一方面,英國法律試圖容納任何引起義務的承諾;因此,考慮清除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諾仍然很有價值。嚴格考慮原則的一個主要缺點是,有時結果可能不會產(chǎn)生最公正的結果。除非考慮導致荒謬的結果,否則沒有必要進行改革。然而,“差距”,絕對是一個需要修正的荒謬。另一方面,英國法律試圖容納任何引起義務的承諾;因此,考慮清除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諾仍然很有價值。嚴格考慮原則的一個主要缺點是,有時結果可能不會產(chǎn)生最公正的結果。除非考慮導致荒謬的結果,否則沒有必要進行改革。然而,“差距”,絕對是一個需要修正的荒謬。另一方面,英國法律試圖容納任何引起義務的承諾;因此,考慮清除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諾仍然很有價值。嚴格考慮原則的一個主要缺點是,有時結果可能不會產(chǎn)生最公正的結果。除非考慮導致荒謬的結果,否則沒有必要進行改革。然而,“差距”,絕對是一個需要修正的荒謬。沒有必要改革。然而,“差距”,絕對是一個需要修正的荒謬。沒有必要改革。然而,“差距”,絕對是一個需要修正的荒謬。
總的來說,像我們這樣的普通法執(zhí)業(yè)司法管轄區(qū)采用因果關系的大陸法思想作為考慮的替代是合適的。人們普遍認為,它可能有助于法院否定一些在法律上不起眼的承諾。因此,如果結合考慮的概念進行調整,這可能是可行的。法院很聰明地使用對價的術語來否定沒有正當理由的承諾。如果 Causa 被改編,法院可以將其用作工具,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否定承諾。因此,與其堅持考慮的語言來否定沒有正當理由的承諾,判斷可以是關于新的分支,即因果關系。然而,歐盟即將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即 Pecl?第 2.101 條-討論-關于民事律師需要如何理解普通法的 predicemnet 無需考慮。-普通律師需要解釋。
在英國法律中的當前位置由于目前的立場得到了像斯泰恩勛爵這樣的法官的支持,他們以法外身份寫作,認為該學說不需要重大改革,因為目前的立場沒有本質上的缺陷,法院只有在出現(xiàn)問題時才必須進行重大改革是教義在實踐中運作的一個主要內在缺陷,我們必須批判性地分析我們今天所處的位置。謹慎的英國司法機構提出的論點大多與極端保守的立場一致。Treitel 教授對該學說的辯護是對 Atiyah 教授對該學說的全面進攻的反擊。由于任何合同法教科書都能或多或少地指導人們了解當前的要求,因此重申顯而易見的事情并沒有多大用處。因此,沒有必要對當前情況進行深入探討,但筆者認為該學說確實存在一些基本缺陷,如果不回顧其當前的運作,就無法暴露。因此,快速概述該學說將有助于在下面完成。
對價原則是否有一套嚴格的規(guī)則是有爭議的。像 Trietel 教授這樣的論點加強了這些命題,即考慮是非常靈活的,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樣,考慮是通過“發(fā)明”考慮的實踐而存在的。對這一論點的一種更悲觀的態(tài)度是,這種對價的發(fā)明是必要的,因為對價的性質不足以反映現(xiàn)代社會和市場中承諾的法律顯著性的現(xiàn)實。盡管如此,仍有七個方面可以從該法律領域存在的法律先例中挑選和混合列出,這些先例仍在積極的司法審議中。
1) 考慮需要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價值,但足夠了就足夠了,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也無所謂。
2) 一般規(guī)則是,過去的行為不能構成對價,但先前的請求可以構成對價,盡管在商業(yè)情況下會出現(xiàn)例外情況,并且議會已經(jīng)干預以在涉及匯票的情況下創(chuàng)建例外情況。
3) 對價必須從受諾人轉移到允諾人,但不一定從允諾人轉移到受允諾人。
4) 對價可能來自于實際的忍讓,承諾不忍也可以構成有效對價。另一方面,忍也不能只從受諾者身上動,它必須從承諾者身上動。
5) 有效對價不能因履行先前存在的 (i) 公共或 (ii) 合同義務而產(chǎn)生,除非該履行為 (i) 承諾人或 (ii) 第三方帶來實際利益。
6) 普通法的一般規(guī)則是上述履行不構成有效對價。這是因為付款人已經(jīng)有義務全額支付,該協(xié)議基于與 Stilk 訴 Myrick 相同的原則。它還保護債權人免受債務人的經(jīng)濟脅迫。在 Pinnel 的案例中,領主認為獨立的部分付款不是有效的對價。
7) Foakes v Beer 中規(guī)則的例外,除了上述例外本身。第一個可以說是 Pinnel 案中規(guī)則的附加部分 (1) 如果部分付款是由第三方在債務人被釋放的情況下支付的,那么接受部分付款的承諾將對債權人具有約束力從他的合同義務。其次,該規(guī)則不適用于和解協(xié)議。認為沒有對價,法院不會允許個人債權人全額起訴債務人。提出這條規(guī)則的原因有兩個:(i) 允許個別債權人提起訴訟對他來說是欺詐行為;設定的百分比是所有債權人都同意的。
然而,也有人認為,如果債務人在債權人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些新的考慮,并且可以偽裝成:在比到期日更早的日期支付部分款項;或者動產(chǎn)而不是比金錢更有益的金錢;或者在與最初指定的位置不同的地方進行部分付款。在 Foakes v Beer 一案中,上議院認為債權人可以收回累積在債務上的利息。他們再次強調,不能依靠沒有有價值對價的承諾來阻止債權人行使他的全部合法權利。該規(guī)則最近由 Re Selectmove 上訴法院確認,并拒絕擴展 Williams v Roffey Bros & Nicholls (Contractors) Ltd 案中的原則,并限制了該規(guī)則的范圍。然而,顯然這是一個先例沖突,法院拒絕接受部分債務的支付作為債權人的實際利益。法院認為,承諾履行已經(jīng)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是有效的對價。其次,他們似乎以一種非常臨時的方式行事,查看情況的特定事實,得出結論,即承諾是在沒有適當授權的情況下做出的。第三,它們將實際利益的概念限制為僅在涉及商品和服務的挪用的情況下才引起良好的考慮。
禁止今天英國法律中的禁止反言相當混亂。禁止反言在不同類型的禁止反言之間有太多區(qū)別,管理它的規(guī)則不同。雖然這可能是公平運作模式的內在因素,但當這些學說被納入普通法時,正如丹寧勛爵在 High tress with promissory esstopple 中所做的那樣,該學說的運作模式需要改變。法律要求的確定性遠高于衡平法,如果英國法堅持衡平法和普通法之間需要區(qū)別的觀念,那么現(xiàn)實必須反映這一點。盡管在公平和平等方面存在模糊的概念是可以接受的,但普通法需要合理性和確定性。因此,英國法官不愿追隨澳大利亞司法管轄區(qū)的腳步是可以理解的。
約定違約金該原則提供了一種在某些情況下在沒有對價的情況下使承諾具有約束力的方法。該原則的基本要點是,如果受諾人按照承諾行事并且這樣做是不公平的,則允諾人不得違背其承諾?,F(xiàn)代學說主要基于 Denning J 在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Ltd v High Trees House Ltd 案中的附言以及上議院在 Tool Metal Manufacturing Co Ltd v Tungsten Electric Co Ltd 案中的決定Denning J 所陳述的案件的判決比率是原告可以強制全額付款,因為他們只接受一半的承諾僅適用于戰(zhàn)爭條件。他在附言中指出,如果原告試圖在從承諾產(chǎn)生到戰(zhàn)爭結束這段時間內強制全額付款,雖然不構成承諾接受較少金額的對價,但其目的是在法律上約束當事人和事實上被付諸行動。因此,原告被阻止違背他們的承諾。因此,如果一方承諾不堅持其嚴格的合法權利,并且該承諾得到了執(zhí)行,那么即使沒有對價,法律也會強制執(zhí)行該承諾。靜安區(qū)中興路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