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論文回答了兩個問題:
1. 自 1948 年英國國籍法頒布以來,英國的國籍法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轉變。批判性地評估最近的立法修正案對尋求英國國籍的人的影響。
1948 年《英國國籍法》的制定是為了響應給予英聯(lián)邦國家個人獨立公民身份的需要,并為那些居住在英聯(lián)邦國家的英國人賦予新的身份(英國和殖民地公民,CUKC)。英聯(lián)邦國家,但與英國關系密切。1948 年法案于 1970 年更新,引入了移民法案,該法案的實施是為了應對來自前英聯(lián)邦屬地的大規(guī)模移民帶來的威脅,因為進入英國的僅限于持有家庭成員在英國的 CUKC 國籍。這是在 1981 年更新的,當年的英國國籍法廢除了 CUKC 身份,取而代之的是英國公民身份,英國屬地公民 (BDTC) 和 CUKC 在英國有密切關系的英國公民。該法案還引入了“英國受保護人”這一類別,即之前與英國受撫養(yǎng)人有關系的人。
這些立法隨后從 1993 年起對該法進行了修正,最近(2006 年)修正導致了《移民、庇護和國籍法》(2006 年),該法對上訴程序進行了修改,并對雇傭雇員的雇主進行了民事處罰。任何受移民管制的人。該法案還授權移民官員在進入英國的入境點獲取生物識別數(shù)據(jù)并檢索有關進入英國的人的預先信息。最具爭議的是,該法案允許內(nèi)政大臣在他們認為剝奪英國公民身份“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剝奪他們的英國公民身份。
顯然,英國移民法的這些最新變化在申請英國公民身份方面提出了最嚴格的一套法律。該法案第 40(2) 條在剝奪公民身份方面賦予的權力在法律上比 1935 年的納粹紐倫堡法律更具限制性,并且在法律上甚至適用于英國出生的公民,而不僅僅是人申請英國公民身份,但如果這樣的決定會使一個人成為無國籍人,則不能申請。
就新版法案的實際問題而言,對于任何尋求英國公民身份的人來說,上訴程序是不同的,具體而言,現(xiàn)在不允許尚未入境的學生獲得上訴權,但是,有趣的是,現(xiàn)在賦予居住在英國的先前被歸類為難民的人上訴的權利?,F(xiàn)在所有申請英國公民的人都必須證明他們的品格良好,并且還要接受公民身份測試,如果他們成功申請公民身份,他們必須通過公民身份儀式。
因此,自 1948 年第一部法律實施以來,英國的移民法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如今,隨著媒體對尋求庇護者的憤怒以及英國政府擔心恐怖分子的庇護,移民法變得更加嚴格尤其是,正如我們所看到的,第 40(2) 條賦予內(nèi)政大臣權利,因為個人對英國社會或英國個人的所謂危害而剝奪公民身份。因此,許多人宣布這些變化是嚴厲的,完全是武斷的,而其他人則認為,鑒于不斷變化的國際政治格局,這些變化是完全必要的。然而,無論對此有何看法,很明顯,真正有權獲得英國公民身份的人將被授予這種公民身份,
2. P 從迪拜抵達英國,她說她只有 15 歲,正在英國尋求庇護,因為她在約旦面臨家人的暴力威脅,因為她拒絕嫁給他們選擇的人。在準備您就 P 的庇護申請向移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時,相關的國際、區(qū)域和國內(nèi)人權標準是什么?
抵達英國海岸并在原籍國受到威脅要求庇護的尋求庇護者受到庇護法的保護,該法是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一部分,而不是移民法的一部分。因此,此人將受到 1951 年《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 1967 年議定書的保護。該公約將難民定義為“任何人……由于有充分理由害怕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或政治觀點而受到迫害,在其(或她)國籍的國家之外并且不能或由于這種恐懼而不愿利用該國的保護”。因此,這個特定的個人將受到本公約標準的保護,
因此,根據(jù)該公約的條款,英國將有義務將此人視為難民,直到庇護申請得到處理,即英國不能合法地將個人送回原籍國,而英國必須在法律上為個人申請庇護提供依據(jù)。英國最近制定了《國籍、移民和庇護法》(2002 年)來處理這些人。在申請庇護方面,此人將抵達英國海岸,并在入境時作為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申請庇護,并在抵達海岸時進行篩查。通常會被授予臨時入境英國,并且在處理庇護申請期間,個人將被要求留在特定地址。
如果庇護申請被拒絕,個人將收到一封說明拒絕理由的信函,然后該個人有權向庇護和移民法庭提出上訴。該法庭受到許多人的批評,因為它沒有一個公正的系統(tǒng),沒有法官,沒有訴訟記錄,也不允許被告查看法庭記錄,但目前在英國,這些庇護者可以使用它- 被拒絕留在英國的尋求者。法庭受 2004 年庇護和移民(申請人的待遇等)法管轄,主要是為了尋找法律中的重大錯誤,以確定適用的法律是否確實在庇護申請的原始評估中正確適用.
因此,這個無人陪伴的未成年尋求庇護者將受到旨在保護難民的國際法的約束,一旦進入英國,將受到英國政府的庇護政策的約束,正如我們所見,該政策允許個人展示他們的歷史,并且,如果庇護被拒絕,允許個人對此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