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性地分析最近對財產稅領域進行的三項改革的有效性。您的回答應涵蓋以下每個領域的一項改革:印花稅土地稅、租金收入稅和資本利得稅。這些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導致了更公平的財產稅收制度?黃浦律所
引言:房產稅改革一直被認為是調控國家經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有效機制。稅收是“對國家收入的強制性貢獻,由政府對工人的收入和企業(yè)利潤征收,或添加到某些商品、服務和交易的成本中” [1]。而房產稅是對房產征收的,它是很好的收入來源,有助于地方政府的財政經濟。英國稅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在湯姆林勛爵 (Lord Tomlin) 在IRC 訴威斯敏斯特公爵[2] 案中的開創(chuàng)性判決中找到,該判決指出,“每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務,以便在適當?shù)那闆r下征稅使徒行傳比其他情況要少[3]'。在英國的稅收制度中,政府收入主要有四種類型,即所得稅、國民保險、增值稅和公司稅。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來源(財產稅)是政府征稅的來源。
國家可以采用多種稅收類型,但財產稅被認為是最公平和最有效的稅收之一,因為它是潛在應稅資產中最透明的[4]。稅制改革是改變政府或地方議會對人民或財產征稅的方式,以減少政府支出和合理化稅收制度。
本文將通過立法、判例法和一般反濫用規(guī)則 (GAAR) 在近期稅制改革的背景下評估財產法的特征,因為通過對這些的解釋,會有爭論認為財產稅的實質特征法律可以通過印花稅土地稅、租金收入稅和資本利得稅來滿足。
財產稅的意義:對財產征稅是為了重新分配財富[5],也使國家能夠征稅以治理國家并減輕支出。在 Mirralees 報告中,發(fā)現(xiàn)財產稅是“大多數(shù)發(fā)達經濟體的稅基”的集合[6]。這已被確定為兩個基礎,即:(i) 財富的再分配;(ii) 根據(jù)國家與公民之間的社會契約[7].在英國,所得稅和增值稅被認為是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但財產稅的收入正在逐漸增加。建議應該有一個框架,允許公平的稅收來應對國家的需要和個人管理其財產的權利。
這可以在稅法背景下運作的史密斯損害原則中找到(即,國家必須主動并實施稅收改革,前提是國家愿意運作)。盡管如此,當我們傾向于處理個人權利和國家需要之間的平衡時,存在一個潛在的問題,因為這可能會導致混亂局面,基本上是人們在稅收中托詞。以“逃避”他們的納稅義務。結果是可能存在濫用的情況,但這并不總是引起法律責任,除非存在故意逃稅的情況[8]。換句話說,濫用或避稅傳統(tǒng)上被認為是允許的,因為這是個人管理自己事務的一個例子[9]。英國法律中一直存在爭論,即是否應該制定類似于美國和加拿大的一般反避稅規(guī)則[10],該規(guī)則提供了一種深思熟慮的方法來確定是否故意應用一項或多項交易來避免稅收[11]。出現(xiàn)的主要問題是英國的 GAAR 被大大稀釋,尤其是當它被確定為反濫用而非反避稅時。GAAR 確定了哪些實施是為了“阻止納稅人進入濫用安排,并阻止?jié)撛诘陌l(fā)起人促進此類協(xié)議……但如果不是濫用,則不在 GAAR 的范圍內” [12]
區(qū)別可能難以預測,但必須考慮稅法原則,從最小干預到高干預,其中反濫用規(guī)則更接近于反進化規(guī)則的最小干預。因此,在稅法的背景下,有一些原則處于危險之中。正如李所說,“稅收通常被視為一個短暫的空間,是沒有原則的法律的一部分,并受制于政客的心血來潮……。但是,基本原則仍然存在。” [13]
由于故意拒絕傳統(tǒng)的稅法方法,英國普通法的基本原則經歷了坎坷。這在Ramsay 學說[14]的應用中得到了說明。事實上,拉姆齊學說對有意的支持
在對財產征稅的情況下,該方法尤其重要,該財產在該財產區(qū)域內確定適合個人管理其業(yè)務[15]。
在 Ayrshire Pullman Motor Services & Ritchie v CIR [16] 中,有人指出:
這個國家沒有人會在道德或其他方面付出最少的努力,因此要組織您與您的企業(yè)或您的財產的法律關系,以使稅務機構能夠盡可能多地關注他們的商店。納稅人,作為一種方式,他們有權巧妙地避免稅務局耗盡他們的資源[17]。
這一操作的原則表明,有一種觀點認為它應該是對稅收領域法律和政策的承諾,以便制定支持目的論解釋框架的法律原則。這樣做的邏輯是,根據(jù)拉姆齊原則,法院駁回了故意框架,因為它破壞了個人可以決定他/她的稅務事務的原則。因此,本次討論的下一階段將研究拉姆齊原則、GAAR 原則以及如何創(chuàng)建更有效的產權制度。
財產稅的影響及其通過GAAR的改革:
財產稅是業(yè)主每年向政府或其議會征收的財產稅,財產稅基本上是對所有有形財產、不動產以及其他許多財產征收的,例如印花稅土地稅、租金收入稅和資本利得稅等。促進稅收制度的要求不堅持程序的行動過程和人們在實現(xiàn)稅收目標方面具有奢侈的傾向。另一方面,需要一個工作框架來增強現(xiàn)有財政政策的運作能力。稅務系統(tǒng)由審計程序和稅收征收、收入管理等部門組成。系統(tǒng)的所有部分必須有效地相互作用以達到稅收目的。由此衍生出的就是對費用法進行了不懈的探索,以解決尚存的財務方向和困難,以期完成財務的推進,可以說是遵循了彈性導向原則的一步。財政政策審查基本上稱為稅制改革。稅收改革對于彌合發(fā)展需求和融資需求之間的差距至關重要。
房產稅改革的潛在領域與當前的收費結構有關,與稅務機關無關。房產稅改革涉及三個主要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房產稅是否可以而且應該用作稅收優(yōu)惠。第二個問題涉及財產稅的影響,即是否真的是累退稅。第三個問題是酌情征稅目的,這是有效稅率差異的直接結果。
土地權是法院必須考慮財產稅的首要問題。這在Pitt v Holt [18] 一案中得到證實,其中預期和參考框架密不可分,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一個熱心的結構在腦海中看到逃稅,而實際上沒有逃稅。正如皮特和霍爾特所說,
在某些情況下,人為逃稅,法官可能認為拒絕豁免是正確的,因為那些代理候選人,無疑是專家建議,應該被視為接受該計劃無效的風險或基于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應拒絕酌情暫停[19]。
假設必須有明確的議會意圖來允許有意解釋[20],盡管在財產權領域,解釋模型[21]具有更大程度的靈活性。法庭上的爭議最終迫使立法者對 GAAR 采取行動,這可以確定為拉姆齊原則的稀釋版本。
GAAR 是根據(jù) s 引入的。2013 年金融法案 (FA 2013) 第 206 條,基于一個價值(例如,它確保沒有反逃稅原則,允許法院積極挑戰(zhàn)個人確定其稅收承諾的傳統(tǒng)途徑[22]) . GAAR 的目的很明確,其中 s。206 (1) FA 2013 規(guī)定“本部分應生效,旨在對抗財政規(guī)定的不公平稅收優(yōu)惠” [23]。
這可能被視為類似于拉姆齊原理[24]。如 IRC 訴 McGuckian [25] 所述。本案發(fā)現(xiàn),拉姆齊學說的核心有兩個基本原則,即:(i)尊重個人決定其財產問題的權利(例如,習慣法的傳統(tǒng)原則);(ii) 政府有權應用公平和適當?shù)亩惙?,包括法庭,允許有意識地解釋立法框架,以確保有一個有效的稅收模式,滿足強制執(zhí)行財產的雙重目的。Steyn 勛爵批評了 IRC v McGuckian [26]案中保留傳統(tǒng)方法的做法,他認為“對稅收規(guī)則的字面解釋和正式堅持審查單獨實施的計劃的步驟允許逃稅計劃以犧牲納稅人的總體為代價繁榮......法院已經習慣了對他的角色的這種狹隘視野” [27]。“這意味著極簡主義方法存在問題,這導致了混亂的碎片化模式[28]。因此,有必要確保有一個選擇結構,可以有效地制定與防止逃稅計劃相關的法律[29]。
雖然對征收某些形式的財富存在充分的假設爭論,但人們普遍同意,英國目前的財富稅制度存在缺陷,造成了許多不一致和低效率。這部分描述了印花稅土地稅、租金收入征稅和資本利得稅如何突出任何稅收的目的和缺點。必須仔細評估 GAAR 原則的結果,特別是在某些情況下,法院由于限制性解釋而確認了國家利益,而沒有審查支持該原則的立法框架的目的。在 Project Blue Limited 訴 HMRC [30] 2003 年金融法第 75A 條 (FA 2003) 的操作,如果存在一般反規(guī)避[31] 行動,則可能存在與可能屬于拉姆齊主義操作的一些操作相關的違規(guī)行為存在。過度進化法原則的運作有一個公式,因為人們已經接受了許多與單一交易相關的交易足以確定 HMRC 如何制定濫用/規(guī)避行為[32]。印花稅在英國稅制中歷史悠久,于 1694 年首次征收[33]. 它起源于一個幾乎沒有其他潛在稅收易于實施的時期,而以稅收結算的交易則易于分類和衡量。但在大基數(shù)征稅的現(xiàn)代時代,保留印花稅的情況非常脆弱。交易費用尤其無效[34]。
2003 年《金融法》中引入的 SDLT 從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取代了土地印花稅[35]。政府引入稅收的反演進導致了關鍵的 SDLT 條款被設計了整個結構系統(tǒng)的特定減稅。這一出發(fā)點導致普通轉讓和合同安排的關稅安排異常復雜[36]. 此外,在修訂《2015 年支出和秋季宣言》時,財政大臣宣布,從 2016 年 4 月 1 日起,購買額外住宅物業(yè)(例如房屋)和房地產購買將適用最高的 SDLT 稅率。較高的費率比當前費率高 3%,并且 SDLT 將用于購買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而非蘇格蘭的額外住宅物業(yè)[37]。SDLT 削弱了常用的交換。
2013 年金融法案提出的 SDLT 租賃交易的變化會產生影響。新規(guī)則規(guī)定,2013 FA [38]
(A) 在原租賃期滿之日,在授予后一年內簽訂新的租賃協(xié)議的,新的租賃將被視為在原租賃期屆滿的次日被授予;是
(B) 如果自原租約屆滿之日起一年內未授予新租約,則在完成后 30 天內不需要任何附加稅的延期通知[39]。
過度基于方程的方法會導致違規(guī),例如運行原則居住地以及個人是否將其居住地用于商業(yè)收入。如果房產證明是其主要居住地,則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CGT) [40]。當人們將他們的土地分割成地塊[41]用于開發(fā)時,使用了這一原則,這意味著允許始終不征稅的重要收入,并且在收入第 2 部分下證明房地產開發(fā)不是個人的業(yè)務2005 年稅收(貿易和其他收入)法 (ITTOIA 2005) [42](即,如果個人根據(jù) ITTIA 2005 第 264 條被視為財產促進者,則所得稅或資本收益將收取費用)。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他們家的個體分割沒有討論傳統(tǒng)的商業(yè)公司[43],這意味著會有克減,前提是人類土地的分割以居住的財產為原則[44]。事實上,主要居住地已導致高度濫用,PA Ellis 先生對 HMRC 證實了這一點[45]. 主要問題是,這導致了永久居留許可,以避免對收入征收資本稅(特別是當將要出售二級住宅時)。然而,近年來法院表示,此類行為應引起懷疑[46]。2005 年所得稅(貿易和其他收入)法案 (ITTOIA) 第 3 部分對房地產業(yè)務的收益征收所得稅,包括獨立或臨時租賃、帶家具的房屋租賃[47]。ITTOIA 2005 s 264 規(guī)定:“一個人在英國的房地產業(yè)務應包括:(a) 該人為在英國產生土地收入而進行的所有活動;(b) 該人在此類業(yè)務過程中進行的任何交易[48]. 然而,如果沒有有意地解釋一般反避稅法,那么在創(chuàng)建公平的財產稅制度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失敗。
結論:由于稅收仍然是創(chuàng)收的良好來源、財政政策和實現(xiàn)財政政策目標的真正工具,因此改革的實施必須始終是立法機關的主要目標。GAAR 將可以想象出一個合理的稅收評估框架,特別是如果它是有目的的解釋。有目的的解釋將在財產稅框架內進行調整,它的長度以積極的方式連接,在這種方式下,GAAR 是初始一步制定一個公平的財產稅制度框架,它的長短是有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