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郭鳳離婚案件中,糾紛的焦點是一方婚后個人財產的收入。首先,郭臺銘在婚前開設了炒股賬戶,結婚登記時的市值為21萬元,婚后郭臺銘一直關注股市,經常買賣股票。靜安離婚律師帶您了解相關情況是怎樣的。
離婚時的賬面市值為36、5萬元,馮婚前購買了一只18萬元的基金,由于基金凈值不好,婚后就沒有挪動過,這是“零操作”。離婚時,該基金的賬面市值為20、1萬元。二是郭婚前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婚內與一家美國公司簽訂了“換股協(xié)議”,收購了一家美國公司100多萬股。
后來,一家公司在美國宣布每股普通股新增2股,即3股,郭先生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超過300萬股。第三,馮學某婚前繼承了祖父的遺產500萬元,婚后因為生意上的朋友需要資金周轉,所以與朋友簽訂了貸款協(xié)議,年息80萬元,共計利息240萬元。第四,郭婚前購買了2000克黃金,離婚黃金價格上漲了兩倍多。
郭臺銘婚前用100萬元買下的一幅名畫,離婚時的價格已飆升至600多萬元。第五,郭某在婚后定期購買彩票,因為馮某堅決反對,郭某不得不用婚前積蓄購買彩票,彩票中獎100萬元后,扣除剩余80萬元稅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得知,郭先生的婚前股本為21萬元,離婚時賬面余額為36、5萬元,部分投資收入為15、5萬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馮先生的婚前購買基金為18萬元,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完好無損。離婚時,他的賬面余額是201,000元??鄢窘鸷蟮?、1萬元屬于自然增值,仍應確認為馮某的個人財產。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中國國內某公司的股權,這些企業(yè)股權系其婚前財產。但郭某轉讓股權的行為能力以及發(fā)展取得一個美國某公司股票的事實均發(fā)生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股票市值的變化情況并非沒有完全取決于社會資本主義市場的波動,期間郭某進行了研究資本管理運作并經過審批機關的批準,其股票價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第三,由于企業(yè)利息成本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發(fā)展產生的法定孳息,與投資風險收益管理具有一定風險性及不確定性的性質以及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馮某某學生個人所有為宜。
第四,由于市場的外部因素和藝術品投資的影響,郭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價格上漲,與郭某的主觀意愿無關。
第五,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guī)定,對夫妻財產沒有特別約定。婚內抽獎所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一步規(guī)定,婚后一方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區(qū)分投資收益和自然升值。根據《辭?!分械慕忉專顿Y是企業(yè)或個人以獲取未來收益為目的,投入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來經營某項業(yè)務的行為。投資按是否直接投資于經營活動,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
自然增值,從字面上看,就是不需要人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價值量。這一過程排除了夫妻一方或雙方的人為因素對財產價值的影響,即財產所有者并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價值再生產過程。房產升值的原因純粹是外部市場因素造成的,不是主觀意志所能控制的。
有鑒于此,郭某婚前購買的股票,由于婚后生活不斷買進和賣出,付出了具有一定的人力資源勞動,離婚時的增值服務收益屬于自己主動提供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而馮某某婚前購買的基金,婚后未進行研究任何一個操作,其賬面收益分析部分企業(yè)屬于一種被動增值,離婚時認定為國家自然發(fā)展增值能力較為適宜。
同樣道理,郭某婚前購買的黃金和名畫,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市場經濟價格持續(xù)上漲而產生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信息價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競爭行為主體作用的結果,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認為所有。
靜安離婚律師認為,應當更加注意的是,此處的“沒有實際操作”不包括將婚前購買的股票拋出的行為。將股票變現,不屬于中國投資活動或者經營性的資產質量管理,僅僅是改變了財產的表現不同形式,不應受到影響學生財產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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