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午休上廁所摔傷腦袋
浦東工傷律師據當事人唐文介紹,他是唐門建筑公司的員工。上午工作時間為8:00-12:00,下午工作時間為15:00-19:00。唐文的工作是雜工,從事油漆、材料交付、烹飪等工作。唐文住在建筑工地宿舍區(qū)。
2016年8月5日14時03分后(下午2點多),唐文午睡后上廁所時摔倒在廁所里,被同事送往醫(yī)院住院,被診斷為腦損傷。
2017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項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唐文認為2016年8月5日14時左右受傷,符合工傷認定范圍,認定為工傷。
公司拒絕接受決定,于是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這也是工傷?錯了,撤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唐文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2016年8月5日14時03分左右,唐文午睡后上廁所時摔倒在廁所受傷。本案的證據證明,唐文的工作時間分別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摔倒受傷的時間不是工作時間的間歇休息時間,比如上午工作時間的間歇時間,而是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的午休時間,不同于工作時間。
同時,唐文午睡后上廁所時摔倒在廁所里,摔倒時身上只穿了一條內衣,也不確定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
綜上所述,唐文午睡后14:03左右上廁所摔倒所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項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唐文2016年8月5日所遭受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1)項的工傷認定,涉及的工傷認定決定屬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應當撤銷。一審判決如下:
2017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訴:我們是對的,法院錯了!必要的生理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必須承認工傷!
宣判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浦東工傷律師解釋原因如下:
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關于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規(guī)定。
原審認定唐文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因此,認定唐文14:00左右摔倒的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完全脫離了工作實際。公司承建鋼結構溫室工程后,唐文按照公司安排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他在施工現場吃飯、生活和生活。他的居住地是磚廠原員工的休息室。中午休息本質上屬于司法解釋中工作時間的間歇休息時間。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唐文在施工現場的午休時間應為工作時間,其摔倒應為工傷。
2、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場所的解釋,工作場所是指覆蓋工人因工作而需要在場或前往的所有場所,并在雇主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下,即與員工工作有關的用人單位能夠有效管理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區(qū)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區(qū)域,如單位提供的休息場所、廁所等。顯然,唐文受傷的地方是工廠的廁所,受傷的地方也應該屬于工作場所。
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在工作場所,生活所需的必要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因為它滿足人體生理,如飲食、飲用水或工作室休息。顯然,唐文的事故時間是工廠工作室的休息時間,按規(guī)定視為工作時間。
4、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原因的解釋,員工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上廁所應視為工作原因。
綜上所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唐文工傷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要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
二審法院:說這么多沒用!如果你認錯了,你就錯了!休息時間和休息場所受傷。你怎么能承認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考慮到雙方的辯護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唐文在宿舍廁所摔倒是否屬于認定工傷的情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員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在工作時間前后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者結束工作,應當認定為工傷。
首先,在本案中,相關證據證實唐文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12:00-15:00是唐文的休息時間和免費活動時間,不是工作時間的短暫休息時間,所以不屬于工作時間。
其次,唐文摔倒在宿舍區(qū)的廁所里,而不是工作廠。宿舍區(qū)是員工上班前后休息和自由活動的地方,而不是正常工作和生產的地方。唐文在宿舍區(qū)的廁所里摔倒不屬于在工作場所受傷。
第三,唐文在14點左右摔倒在廁所里,并沒有因為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而受傷。
綜上所述,唐文14時左右在宿舍區(qū)廁所摔倒,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的,依法予以駁回;原判決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維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1)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判決后,唐文拒絕向高院申請再審,但此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換了一套說法。
員工申請再審:施工辦公室與休息場所和廁所在同一施工現場。休息場所和廁所是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區(qū)域和合理的自然延伸區(qū)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辯:法院是對的,我們錯了!二審判決確定事實明確,原因如下:
首先,相關證據證實,唐文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12:00-15:00是休息和免費活動的時間。
其次,唐文摔傷的地方是宿舍區(qū)的廁所,而不是工廠,不屬于在工作場所受傷。
第三,唐文在14點左右摔倒在廁所里,并沒有因為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工作而受傷。二審判決適用于正確的法律,為終審判決,我們堅決服從判決,并根據判決結果重新啟動了工傷鑒定程序。我們將服從再審結果,并將嚴格按照法院的判決執(zhí)行。
高等法院再審:雖然在廁所里摔傷值得同情,但真的不能確定工傷!
經審查,高等法院認為,浦東工傷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員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者結束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視為工傷。
本案再審申請人唐文的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5:00-19:00。當天下午14:03左右午睡后,他在宿舍區(qū)廁所摔倒了。這個時間是再審申請人的休息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摔倒的地點也不是工作場所,更不用說因為工作原因或與工作相關的預備工作而受傷了。
因此,再審申請人唐文14時03分左右在宿舍區(qū)廁所摔倒,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撤銷一審判決涉及《工傷認定決定》,維持二審判決不當。綜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唐文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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